基 本 案 情
某日清晨,程女士不慎将自己起床半裸身体穿衣服的视频发到微信朋友群里,不久,她马上告诉朋友群中的朋友是不小心碰出去的,不许转发、不许收藏。当日下午,马某未经允许转发给第三人。于是,程女士以马某恶意转发,对自己名誉权造成损害为由,将马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等人民币5万元。
裁 判 结 果
甘南县人民法院认为,名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权受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过错等因素来确定。因该视频涉及个人隐私,被告在看到该视频后,应积极联系原告,征得原告的同意后,才能对该视频进行转发。但被告未征求原告意见,将视频转发给第三人,应就该转发行为承担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被告虽将视频转发第三人,但未在公共媒体或公共信息渠道使用,仅就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系被告将视频恶意传播,致原告名誉严重受损,原告主张50000元的精神补偿金过高。
法院判决:1、被告马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齐齐哈尔日报连续五日刊登向原告程某赔礼道歉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查),为原告程某恢复名誉,登报费用由被告马某负担;2、被告马某给付原告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典 型 意 义
随着网络技术发展,以“微博、微信、论坛”等为代表的社交媒体逐渐得到普及。然而,社交媒体在给我们生活带来很多便捷和乐趣的同时,也产生了很多问题,类似本案侵犯公民名誉权的案例就时有发生。微信朋友圈、QQ空间等虽然大多是熟人交流的圈子,但也有一定的影响和传播范围,且朋友圈与受害人的工作、生活联系更为紧密,在熟人圈内散布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经熟人间口耳相传,极易从网上传播到现实中,影响程度更深,更易加重对受害人的伤害。因此,在微信朋友圈发言的时候仍应遵守我国的法律,否则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