恪守孝道自古就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卧冰求鲤的佳话至今为人称道。而如今,年逾八旬的李老汉却因子女不尽赡养义务将两个儿子诉至法院,儿子提出与老人签订有养老协议,已履行完了赡养义务。那么养老协议能否对抗老人的赡养诉求呢?
案情简介
李老汉夫妇于1952年结婚,共生育了二儿三女。二人年轻时吃苦耐劳,含辛茹苦地将五个儿女拉扯大。前些年,老人身体还比较好,为了不麻烦子女,尽量自给自足。在三个女儿出嫁后,老两口便与两个儿子分家居住。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位老人已年过八旬,身患多种疾病,无劳动能力。
但是,关于对老人的赡养问题,五个儿女互相推诿。李老汉夫妻就召集子女商议养老问题,最终,在儿女们的叔伯长辈们的见证下,李老汉与两个儿子立了口头协议:大儿子为父亲养老送终;小儿子为母亲养老送终。两年多后,李老汉妻子因病去世,小儿子安葬了母亲。而李老汉也多次患病住院。谁知此时,弟兄二人又因赡养问题再起波澜。
大儿子说,父亲多病,自己子女多、负担重,要求弟弟分担父亲治病的医疗费和赡养费。
小儿子也激动地说,按习俗和协议,弟兄二人各负责一位老人的生养死葬,合法合理。现在母亲亡故,他就算履行完了赡养义务,不应该再赡养父亲。
二人争执后,大儿子又将生病的老父亲推之门外。
面对儿子们的冷漠,李老汉将两个儿子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两个儿子支付医疗费,并每月支付赡养费500元。
在法院的调解下,除李老汉小儿子,其他四个子女轮流接李老汉回家共同生活。小儿子每月向李老汉支付赡养费240元,另支付医疗费1349.96元。
法官说法
在农村签订与本案类似的养老协议非常普遍,法律也认可这种模式。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也就是说,养老协议或者赡养协议只存在于赡养人之间,只对赡养人有约束力,而对老年人没有任何效力。老年人要求赡养人承担赡养义务,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得剥夺。在赡养老年人方面,赡养人之间的协议不得违背老年人的意愿,更不能对抗赡养义务。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无论是养老协议早有约定,还是母亲偏心,抑或是父亲的遗产分配不公,这些都不能成为子女拒绝赡养老人的理由。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本案中,原告李老汉80多岁高龄,已丧失劳动能力,其子女均应履行赡养义务。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小儿子不得以养老协议对抗法定的赡养义务。但考虑到他已经对其母亲尽了生养死葬的赡养义务,因此,根据他们之前达成的口头协议,应当减轻小儿子对父亲的赡养义务,也就是不用和其他四名子女依次轮流侍奉照料老父亲起居,但仍要分摊李老汉的医疗费和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