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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全给了弟弟 法院判决哥哥姐姐仍要养老

发布时间:2016-02-25 14:33:42


    宁安市一农村妇女李某,丈夫死的早,自己含辛茹苦将四个孩子养大成人。李某的长子、长女和次女结婚后均单过,小儿子结婚后,李某跟其共同生活。

    李某和丈夫建了一栋房屋,小儿子结婚后就与她们二位老人共同居住在这所房屋。李某丈夫死亡后,李某又与小儿子一起生活,帮助小儿子料理日常生活,并将房屋赠予了小儿子。因为房屋给了小儿子,李某的长子和另外两个女儿说谁得到老人财产,谁养老人,他们没有得到财产,就不养老。

    无奈,已经七十多岁、丧失劳动能力的李某诉至宁安市法院,要求长子和两个女儿尽赡养义务。法院经调解达成赡养协议,李某跟随小儿子共同生活,其他三子女每人每年给付李某生活费1200元;李某的房屋归小儿子所有;李某去世后的土地补偿款归其他三子女所有。

法官讲法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李某将四个子女抚养成人,四个子女对李某均有赡养的义务。虽然李某将房屋给了小儿子,但其对财产的处理并不免除其他子女的赡养义务。

    李某将房屋赠予小儿子的行为有效吗?

    答:夫妻共有的房屋,夫妻各有一半产权。夫或妻一方去世后,归其所有的一半房屋产权发生继承,对另一半房屋产权属于生存一方所有,其有权处分,同时也有权处分继承配偶的部分房屋产权份额。本案中李某将全部房屋财产赠予小儿子,其行为部分有效,部分无效,即对其依法所有的部分产权处分有效,对应由四个子女继承死亡丈夫部分产权处分无效,所以此房屋不能全部归其小儿子所有。

老人将财产赠予小儿子,

其他三个子女是否可以不承担赡养义务?

答:赡养与老人处分财产分属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子女赡养父母,是绝对不附带任何条件的法定义务。老人处分财产的行为,不影响子女赡养老人。根据法律规定,老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所以,本案李某虽然将其财产全部赠予其小儿子,但并不能影响其他三个子女依法向李某履行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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