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父亲)和刘某(母亲)生育了两个儿子,结婚后单过。郭某夫妻年事已高,出于对大儿子的体谅,一直 依靠自己十几亩田地每年的承包费和粮补以及二儿子每年给的2000元钱维持生活,从未向大儿子要过一分养老费。
天有不测风云。郭某生病瘫痪在床,刘某的身体健康也每况愈下。这期间,二儿子跑前跑后,尽心照料,独自承担了郭某住院看病的费用,而郭某长子不但没有拿钱给老两口治病,还不来看望。对老两口不闻不问。
郭某的病情日益加重,包括二儿子每月给的生活费在内,大部分支出都被医疗费用占去了,夫妇二人无法再维持基本生活。迫于无奈,二老将大儿子告到了法院,要求他履行赡养义务,给付原告夫妇每人每年1000元的赡养费。
郭某大儿子接收了法院送达的开庭传票,却不到庭参加诉讼。克山县法院依法缺席审理了这起案件。
判决
克山县法院认为,被告系二原告之子,二原告现年事已高,被告应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判决如下:被告自即日起,每年给付原告郭某夫妻赡养费每人各1000元,每年执行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