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没有生活来源,也没有劳动能力,身体也不好,要求五个女儿每人每月给我150元赡养费,我自己去养老院生活。”年近八旬的李大娘在法庭上哭诉着。
李大娘共养育了五个女儿,自老伴去世后一直自己生活。由于年事已高,身体虚弱,还患有严重的心脏病,已经不能出去劳动,没有任何生活来源。李大娘的五个女儿既没有在生活上给予母亲一定的照顾,也没有给过母亲赡养费。无奈之下老人起诉到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要求五个女儿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150元。
在庭审中,李大娘的女儿王某认为自己生活困难,身体不好,不同意给付赡养费。富拉尔基区法院认为:原告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符合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五被告应对原告尽赡养的义务,王某不同意给付原告赡养费的理由不够充分,不予支持。并于近日判决五名女儿每人每月给付李大娘赡养费150元。
孝敬老人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国家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和扶助的义务,老人生育子女并将子女抚养成人,尽到了抚养子女的义务,现老人年老多病、无劳动能力、生活上有困难,被告对其有赡养的义务。而被告提出自己生活困难,没能力给付赡养费,不符合法律规定,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纳。据此,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