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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燕分飞,债务同偿

发布时间:2016-02-17 10:16:59


    李某和赵某原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曾为家庭生活需要向朋友周某借款共计10万元,一直无力偿还。后李某和赵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李某在外所欠的一切债务均归李某个人承担,赵某不负偿还责任。因欠款迟迟不还,周某将李某和赵某告上法庭,要求二人共同偿还借款及利息,遭到赵某的拒绝。

【法官说法】

    夫妻俩因家庭生活需要向他人借款,后来感情不和离婚,虽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借款有其中一方偿还,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离婚后共同债务须一起偿还。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主张的借款是二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向原告所借,用于家庭生活,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人共同偿还。虽然二被告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债务由被告李某承担,但原告对此并不知情,没有征得原告的同意,故该约定不能对抗原告周某,只能在二被告之间产生效力。故判决二被告对周某的借款及利息负连带偿还责任,同时指出,被告赵某若履行了本案中的给付义务,可依离婚协议向被告李某另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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