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4年,倪某向同村的李某福借款16264元,用于进行土地耕种,未能如期还款,被李某福起诉至杜尔伯特县人民法院,2015年11月2日,杜尔伯特县人民法院裁定对倪某所有的在李某华出的水稻款16000元予以保全,在保全期间不允许倪某支取、转移或藏匿。但仅仅过了十天,倪某不顾保全裁定,多次找到李某华,强行取走被保全的16000元另作他用,此举涉嫌触犯刑法,11月30日,倪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近日,被告人倪某因犯非法处置冻结财的产罪,被杜尔伯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官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损毁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在当前执行难问题突出的背景下,正确理解和充分利用《刑法》第314条等现有法律规定,对于坚决依法打击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等逃避司法机关强制执行的行为,建立司法威慑机制,规范司法秩序、保障司法机关有效地正常活动,增强司法的权威性、公信力和民众法律意识,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