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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院审理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调查和思考

  发布时间:2011-12-15 17:08:23


    国家实行免收农业税、粮食直补等土地政策以后,农民种田的积极性提高了,随之土地承包纠纷明显增多。特别是当前春耕期间,诉讼到法院的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呈大幅度上升趋势。面对农村日益增多的这类案件,人民法院如何加强审判职能,有效保护好农民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此,我们对法院当前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的情况,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和思考。
    一、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类型
    1、转让承包型:转让或转包方流转期限未到就往回要地,而受让方或承包方以未到期限为由拒不退还。
    2、资源发包型:沿江乡镇江南套子里的土地很多,把大量废弃地作为资源发包给“种地大户”,他们把这些废弃地开垦成耕地后,本村农户要求解除合同,将这些土地作为机动地分给农户。
    3、以地抵债型:承包农户欠村里的承包费无力偿还,便将承包地以固定价格卖给现耕地户。现在土地增值了,他们便纷纷主张权利要地。
    4、代耕代种型:外出打工农民长期居住在外,其土地撂荒,村里或本人找人代为耕种,现耕种户拒绝退还。
    二、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成因
    1、承包关系不明确。第二轮土地承包“大稳定小调整”,村里都是顺延第一轮土地承包的现状,对原来的承包基本未动。有的村没有重新签订承包合同,也没有发放土地使用证。发生转让或转包等方式流转后,村委会并没有明确与原承包户及耕种户的承包关系,对有争议的土地,有的村干部说包给了原告,有的说包给了原告。
    2、合同签订不规范。转让或转包合同书内容不规范,条文有的看是转让,有的看又是转包;有的约定显失公平,有的约定流转期限已经超过合同本身的履行期限。
    3、流转程序不合法。转让、转包未经村委会同意或备案,有的经过村里只是村委会领导个人点头,转让后村委会并没有更换承包人的姓名,也没有重新颁发土地使用证,这样就使转让必须经过村委会同意这个法定条件很难把握。
    4、发包手续不健全。村委会把废弃地作为资源发包给种地大户,并没有经村委会集体研究,没有召开村民大会讨论决定,有的只是村委会领导个人同意,合同书上连公章都没盖。
    三、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特点
    1、矛盾突出难解决。土地现在大幅度增值,每亩价格旱田约150元到200元,水田约200元到300元。土地作为农民赖以生存、繁衍生息的命根子,失去的拼命要夺回来,现耕种的又不远放弃。双方当事人虽然多是亲戚朋友,有的还是父子兄弟,但也很难调解,而且判决后多数上诉
    2、政策法律难把握。有关部门对土地承包纠纷出台了相关的解决办法,但其中有的地方与法律规定不太一致。有的文件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双方合同纠纷,长期合同三年以上的,要将承包地返还给原承包户,明显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精神相抵触。承包方经发包方同意,将其经营权有效转让,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受让方不应存在退还的问题。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要求,转让须经村委会同意,而转包只要村委会备案即可。另外,流转双方当事人和村委会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的法律行为都有纰漏,在审理中难以分清责任,法官在这方面的自由裁量权相对较大。
    3、季节性强时间紧。起诉时往往都是即将开始春耕的时候,强烈要求返还土地,当年便进行耕种。这样要求我们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答辩期内开庭,实行庭前调解,发挥简易程序的特点,快捷简便的予以审理。
4诉讼费与审理工作量大明显失衡。土地纠纷案件矛盾大,案情复杂、涉及土地有的达上百亩、上千亩,需要投入很大的精力,而案件受理费仅为50元,诉讼费数额小,同审理投入力度严重不平衡。
    四、减少和解决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对策
    1、认清形势,提高认识。土地承包纠纷大幅度增加,这是农村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也给审判工作带来了新任务新要求。法院审理不好这类案件,就会影响到党的农村土地政策的贯彻落实,影响相对稳定的承包关系,给农村的社会稳定带来不利影响。这就要求我们审判人员,能够给予高度重视,把土地纠纷案件认真、适时、审慎、妥善地审理好,既要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政府减轻压力,又要充分保护好承包农民的合法权益,同时还要防止因审判不利造成新的不稳定因素。
    2、因势利导,耐心调解。土地纠纷案件虽然矛盾突出,不好调解,但我们还要把坚持调解作为审理好这类案件的首要原则。通过深入细致的调解工作,进一步完善第二轮土地承包工作,化解矛盾,消除农村社会不稳定因素,更好的维持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
    3、客观公正,及时解决。客观,就是既要稳定第二轮土地承包关系,保护好原承包户的利益,又要维护合法的土地经营权流转,保护好现有的已耕种多年的耕地农户的利益。公正,就是要在参考相关农业政策的同时,严格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做到以政策为参考,以法律为准绳。及时,就是不能久调不决,还是要果断裁决,不贻误农时,确保有经营权的农户耕种土地。
    4、认真总结,摸索经验。对于土地承包纠纷这类新型案件,在责任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分歧很大。法院要在审理的同时,总结摸索出普遍的有指导意义的原则以供遵循。对于在第一轮或第二轮土地承包中未分得土地者起诉向村里要地的案件,法院不应受理,应由有关部门解决。对于土地经营权转包或转让纠纷案件,主要就流转价格和期限调解协商,调解不成,接包方就得将土地返还给转包方。审理土地纠纷案件,要准确界定是否经村委会研究同意这个法定要件。对已经通过村委会研究同意的,转让合同应认定为有效合同,还应由受让方经营,因为原承包户已经因为转让解除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终止了原有的承包合同。对于与种地大户未经民主议定程序签订的承包合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起诉的,应确认该合同无效。国家实行的“两补”,议定要发给有承包经营权的农户,而不是现耕种的农户。对于返还土地一方在增加土地生产能力上得投入,要给予合理的补偿。
    5、明确责任,加强管理。大量土地纠纷的产生,有的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负有疏于管理的责任。第二轮土地承包工作不够规范,特别是对于土地经营权的流转缺少必要地监督管理。在土地纠纷问题突出的今天,又不能够积极出面调解处理。因此,充分发挥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的监督管理作用,是当前解决土地纠纷问题的关键,也是以后防止土地纠纷蔓延的根本所在。乡镇党委政府和村委会应建立土地日常管理机制,对土地经营权流转程序加以规范。通过加大监督力度,纠正违法行为,有效地维护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
    6、加强学习,提高本领。现在土地承包法已经颁布很长时间了,可有的村干部和乡镇领导对之仍然陌生,有的村干部还要将有陈欠的承包地收回。农业部颁发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条例,对如何进行土地经营权流转做出了具体的规定。然而,对这个条例,有相当的数量的村干部和乡镇领导确是闻所未闻。有关部门应组织村镇两级领导培训,加强有关土地政策和法律的学习,迅速提高监督管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能力。担负审判职能的审判人员,更要重点学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土地经营权流转办法,认真领会立法精神,准确适用法条,使起诉到法院的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能够得到公正的裁决。

责任编辑:网络办    

文章出处:省法院《审判研究》2005年第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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