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定于2015年7月1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审理原告宋德林与被告张玉成、林海冰、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15)肇民初字第44号,主审人于清春
发布时间:2015-06-29 17:15:03
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定于2015年7月1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审理原告宋德林与被告张玉成、林海冰、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15)肇民初字第44号,主审人于清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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