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
案件当事人提交鉴定申请或主审人、合议庭依职权作出鉴定意见,由案件主审人填写《委托司法鉴定、评估、拍卖工作交接表》,经主管院长审查签字后,与相关材料一并转交司法技术室。
二、登记、审查
司法技术室在登记簿上进行详细登记,并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如有问题,向案件当事人或承办人说明问题并提出指导意见。
三、告知
经审查无误,司法技术督办员向双方当事人告知在鉴定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和所应履行的义务,并告知其在鉴定过程中所承担的风险。同时,对当事人提出的关于司法鉴定方面的疑问随时予以解答,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
四、选择鉴定机构
根据上级法院的有关规定,由司法技术室在省法院《对外委托鉴定机构名册》中,按属地原则、就近原则采取公开、随机的方式选定鉴定机构,并填写《选择鉴定机构确认书》,参与选择的各方人员(案件承办人、当事人、见证人)在确认书上签字。
五、委托
司法技术室制作司法技术鉴定委托书,确定办理时间。确认委托后,填写中止审限通知单,送达立案庭及相关业务庭。
六、督办
司法技术室对鉴定进行情况跟踪问效,及时催办、督办。鉴定完成后,技术室将鉴定结论及相关材料一并转交业务庭,并填写恢复审限通知单,送达立案庭及相关业务庭。
七、建档
司法鉴定终结,逐案建立司法鉴定档案。
二O一一年十一月 (技术室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