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12日,被告人李长富犯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
一、简要案情
被告人李长富,男,197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肇东市八道街北白楼。被告人李长富自称于2011年4月下旬在上线哈市一男子处以每克650元的价格两次购买其冰毒6克,用于吸食和贩卖。2011年5月2日,被告人李长富与吸毒人员徐贵杰、小二(姓名不详)三人在肇东市八北白楼自己家中玩“斗地主”,约定从中抽红购买冰毒共同吸食。当天,共抽取红利800元归被告人李长富,李拿出0.6克冰毒供三人吸食。2011年5月8日上午,被告人李长富在肇东市八北白楼自己家中,将一袋0.4克的冰毒以4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赵春富。赵购买后与被告人李长富共同吸食。2011年5月16日下午,被告人李长富在肇东市八北白楼自己家中,将0.7克冰毒以800元的价格卖给肇东市吸毒人员邵立辉。邵于2011年5月17日上午到肇东市天悦宾馆403房间吸食。
综上,被告人李长富共贩卖冰毒三次,总重量为1.7克。
2011年5月17日,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将被告人李长富在肇东市天悦宾馆507房间抓获。
二、裁判结果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长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肇东市公安局的破案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吸毒人赵春富、徐贵杰、邵立辉的证言,以及黑龙江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总队鉴定书,被告人李长富的户籍证明、前罪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长富明知是毒品而实施贩卖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李长富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后再犯贩卖毒品罪,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鉴于被告人李长富被抓后能坦白交待罪行,庭审自愿认罪,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根据被告人李长富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长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5月18日起至2014 年11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