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11日,被告人于成国犯破坏生产经营罪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
一、简要案情
被告人于成国,男,1961年1月1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肇东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肇东市昌五镇四井村。 被告人于成国与被害人孙文佳均系肇东市昌五镇四井村村民。2010年4月27日孙文佳与四井村村委会签订承包协议,承包了该村与于成国家耕地相邻的南北走向林地。于成国认为孙文佳的林地内种植的幼树长高后会遮光,将造成自家地减产,因此与孙文佳产生矛盾。2010年5月15日6时许,于成国窜至孙文佳林地,将其栽种的760棵小杨树折断或拔掉,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7781元。案发后被告人于成国潜逃,2010年12月13日到侦查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民事部分被告人于成国与被害人孙文佳自行和解。
二、裁判结果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孙文佳的陈述,被告人于成国的供述,物证折损树木照片,现场勘查检验笔录,鉴定结论,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成国故意损毁他人树木,破坏生产经营,其行为构成了破坏生产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量刑意见适当,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于成国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民事部分已与被害人自行和解;又能当庭认罪;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于成国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3月11日起至2013年3月1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