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30日,肇东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申请人刘某依法作出了强制医疗的决定。成为我院审理强制医疗第一案。
简要案情:2013年3月下旬的一个深夜,涉案精神病人刘某趁其妻子孙某熟睡之机,用手掐其颈部致其妻子窒息,又用手捂其口鼻将妻子杀死。次日凌晨刘某到肇东市公安局投案自首。经法医鉴定:孙某生前系由他人捂住鼻部及扼住颈部窒息死亡。涉案精神病人刘某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但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肇东市人民检察院向肇东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刘某进行强制医疗。
肇东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申请人刘某实施杀人行为,致一人死亡,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但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肇东市人民检察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一条(一)项、第五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