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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东法院昌五法庭发出肇东法院第一例“司法确认调解协议”裁定

  发布时间:2013-05-24 16:23:06


    近日,昌五法庭发出肇东法院第一例“司法确认调解协议”裁定。申请人肇东市昌五镇昌盛村村民委员会、张某、马某因健康权纠纷,经肇东市昌五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人民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共同向昌五法庭提出司法确认申请。经审查,昌五法庭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今年春天因内涝,肇东市昌五镇昌盛村委会在村东侧挖一条排水沟,马某驾驶一面包车不慎掉进排水沟内,致使马某和车上乘客张某受伤。双方在肇东市昌五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了人民调解协议后向昌五法庭提出确认申请,昌五法庭依法作出了上述裁定。2012年8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在第十五章第五节后增加了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内容。对促进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化解矛盾纠纷、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标志着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责任编辑:陈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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