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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东法院昌五法庭发出肇东首个“人身保护令”

  发布时间:2013-05-16 08:21:02


    2013年5月15日,肇东法院昌五法庭发出首例“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被告沙某骚扰、跟踪、殴打、威胁原告施某。如被告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昌五法庭副庭长李广志在审理一起原告施某诉被告沙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被告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使原告身体受到伤害,无奈,原告向昌五法庭提起诉讼,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 此“人身保护令”是肇东法院依据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首次作出的。

责任编辑:陈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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