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肇东法院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案件当事人身份代码采集工作,确保当事人身份代码信息完整、及时、准确录入,推进人民法院执行威慑机制建设工作,根据最高法院法(执)明传(2010) 21号《关于继续加强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执行主体信息录入工作的通知》、黑高法[2010]21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案件当事人身份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结合肇东法院实际工作情况,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立案庭在审查立案过程中,应当对立案环节涉及的所有案件原告人真实身份予以核实,并要求其提交自身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附于卷宗。审判部门对于立案阶段案件当事人身份代码信息不能采集的,应当在庭审辩论前要求原、被告提交自身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并附于卷宗;对于在审理期间变更或追加案件当事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提供自身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并附于卷宗。
二、案件当事人有效身份代码包括自然人居民身份证号码、军官证号码、护照号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企业法人及其他组织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以及法定代表入或负责人有效身份代码等。
三、立案庭在受理执行案件时,应当将全部当事人的身份代码记载于卷宗并移交执行部门(包括负责行政非诉案件和法庭执行案件的部门)。对于当事人的身份代码信息记载不全的,执行部门可不予受理。
四、执行局和人民法庭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对于拟委托执行、指定执行及交叉执行的案件,原执行部门应当将全部当事人的身份代码记载于卷宗之后,再进行委托、指定或交叉执行。
(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对变更或追加的案件当事人或其他涉及案件的人员,应当及时通知其提供自身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附于卷宗。
(三)因客观原因立案、审判部门以及当事人不能提供有效身份代码的,执行部门应当及时在“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共享平台”中查询并记载于卷宗。
(四)执行庭、法庭在采集相关当事人身份代码后,应当按最高法院的有关规定及时录入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之中。
五、审监庭在进行案件考评时,要对有关部门当事人身份代码信息采集的情况作为重要检查内容,不按本通知执行的酌情予以扣分。
(执行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