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肇东市人民法院执行二庭副庭长刘彦斌成功调解了一起多年积案。
1992年2月16日,任聚桂在肇东市建筑一公司所建的楼房投楼一处。具体位置是五道街一公司住宅楼一单元7楼3屋一厨(面积84平方米)。在未交齐楼款的情况下任即搬进居住。公司督促其立即交齐投楼款,任拒不交。双房发生争执。公司申诉到肇东房产仲裁委员会,在此期间公司把该房卖给第三人。仲裁委员会限期任搬出,任不服诉至法院。肇东法院仍维持仲裁意见,任仍不服上诉到绥化中院。绥化中院于1994年4月8日作出(1993)绥地民终字第362号民事调解书,大致内容是:1994年4月10日前任从争议楼房搬出,一公司给任在政府家属楼买一处84平米的楼房。
1994年4月17日任向法院申请执行,1994年4月19日一公司也向法院申请执行,立案后由肇东法院执行。据任说1994年4月8日倒出了争议楼房。后来一直是以一公司给买的楼房不合格为由任到政府、中院上访,中院于1998年11月2日指令兰西县法院执行。1999年又调到中院提级执行,2003年12月7日经中院执行给任一处建委20号楼一层2号门以后仍欠任19,343.00元。
2012年4月10日又指令肇东法院继续执行。接到案件后执行二庭庭长林东余和副庭长刘彦斌制定了详细预案,副庭长刘彦斌经过认真做当事人双方的思想工作,终于在2012年9月18日达成和解协议。由一公司一次性给付任22,000.00元此案执行完毕。任感激的掉下了眼泪,说:“我不知道怎么感谢肇东法院,感谢这么有正义的法官,给刘彦斌一千元钱让他吃顿饭他说啥也不要。太感谢肇东法院了,没想到这20年的案子由肇东法院给解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