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肇东法院对两名暴力抗法、妨碍执行的的人员史术峰、马子奇予以司法拘留。2012年5月17日,被执行人马知颖的亲属史术峰,唆使并带领马知颖年迈的父亲,妻子钮学红,儿子马子奇到绥化市人大、肇东市人大上访,作闹,到该院作闹,又混淆事非,捏造事实,以让新闻媒体暴光等手段相要挟,要求会见马知颖。在肇东市人大及该院作闹一下午,严重影响了人大及法院的正常办公秩序。我院查清史术峰和马子奇的违法事实后,依法决定对史术峰、马子奇司法拘留15日。并将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的被执行人马知颖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2年5月7日17时许,我院五站法庭干警张濮原、李学成、陈潇潇到马知颖、钮学红家,依法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振水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知颖、钮学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马知颖表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给付4495.00元的义务,并蔑视和辱骂执行人员。我院的执行干警张濮原依法宣布对马知颖司法拘留。在执行对马知颖的司法拘留时,马知颖拒不服从,抗拒执行,与执行人员暴力厮打,致干警张濮原左手环指伸肌腱断裂。同时马知颖指使儿子马子奇下对执行人员拳打脚踢,并手持砖头将我院的警车砸坏。
公民之间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马知颖、钮学红对刘振水的欠款应当按约定进行偿还,逾期未还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经人民法院判决确定马知颖、钮学红应履行给付刘振水欠款义务后,马知颖、钮学红应当遵重法律,积极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人民法院依法下发限期执行通知书,并多次催告执行,马知颖、钮学红仍未履行义务,应视为二人对法律的漠视。我院执行干警依法执行本案,马知颖、马子奇无视国法、抗拒执行,暴力抗法,侵害了国家法律的威严,扰乱了正常的法制社会秩序,对其违法行为理应予以严惩。作为马知颖的亲属史术峰及其家属钮学红等人,在马知颖的司法拘留期间,应当积极配合法院协助履行还款义务,尽早执结欠款案件,以减轻马知颖拒不执行的责任,可是他们却蔑视法律,聚众闹事,严重影响了人大机关及人民法院的正常办公秩序,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史术峰对其违法行为负出了沉重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