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罪犯毛寒雪暂予监外执行
立案的公示
(2025)黑1282刑更6号
罪犯毛寒雪于2023年3月23日被我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在交付执行中,因毛寒雪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处于怀孕期间,故绥化市看守所无法收押。2023年4月13日,毛寒雪向本院提交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本院受理后于2023年11月23日作出(2023)黑1282刑更4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将罪犯毛寒雪暂予监外执行,期限为2023年11月23日起至2024年9月6日止。2024年9月10日,罪犯毛寒雪因处于怀孕期间再次向本院提交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本院受理后于2025年6月19日作出(2024)黑1282刑更7号收监执行决定书,决定将罪犯毛寒雪收监执行;2025年7月9日绥化市看守所以罪犯毛寒雪系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为由,拒绝对罪犯毛寒雪进行收押。2025年10月21日,罪犯毛寒雪以怀孕、身处妊娠期间为由向本院提交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本院立案受理后,现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如对本院上述暂予监外执行立案公示有异议,请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内向我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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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东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