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若只如初见,何事秋风悲画扇。美好的爱情总是让人期待,但在纷繁复杂的现实面前,昔日甜蜜情侣,今朝也可能对簿公堂。
原告王某与被告马某系男女朋友关系,2022年5月至2024年1月在一起同居生活。在同居期间,双方有共同支出,包括通过信用卡等支出的外债有84,000.00元。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后,2024年2月11日,被告马某给原告王某出具便笺一张,内容为马某于2024年3月3日还王某某42,000.00元,但被告马某在出具该便笺后,未曾支付过该笔钱款,故原告起诉至本院。
四站法庭庭长张正忠,受理该案后,详细了解了案情,为避免矛盾升级,第一时间与案件当事人反复进行沟通、交流,耐心向双方当事人展开释法明理,将该案的适用法律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和解读,逐步引导双方当事人理性处理。通过张正忠真情的调解,双方当事人对同居期间债务的约定,表示认同,经调解,被告于每月25日前分七期偿还原告共计4.2万元的约定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