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吊车)、叉车、脚手架……这些都是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常见的建筑设备。在建筑工程项目施工中,由租赁公司或个人(租赁经营部)提供大型设备租赁给承包方的模式也是逐步增多,随之而来,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也逐渐成为建设工程领域纠纷中的高频事件。近日,肇东法院昌五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郭某起诉被告赵某拖欠吊车租赁费15,300元。2021年,原告与被告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将原告的吊车出租给被告使用,2022年1月,案涉吊车使用完毕。经双方结算共计费用80,300元,被告支付了65,000元,余款15,300元未支付。昌五法庭庭长张濮原查阅原告邮寄过来的材料后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很充分,且双方行为构成合同要件,被告应当按照约定给付租赁费用,该案可进行调解。
案件受理后,由于原告家住河南省武徒县,路途较为遥远,张濮原便和当事人进行了电话沟通。原告不同意调解并找到哈尔滨的律师来代理此案件。本案定于2025年2月24日下午一点半开庭,庭审当日,张庭长考虑双方利益,节约司法资源,秉持“定纷止争”的司法理念,进行了再次调解
调解期间,张濮原充分保障双方的陈述权,让他们能够充分表达各自的立场、诉求以及在纠纷中所遭受的困扰。向双方释法析理,讲解了各自的权利义务以及在本案中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引导双方理性看待问题,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矛盾。在张庭长的反复沟通下,最终达成了调解意见 ,赵某当庭将租赁费转账给郭某至此,案件圆满解决。
司法为民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昌五法庭将始终以“能调则调,当调尽调,调判结合”为原则,落实法治以人为本、为民解忧的精神,为辖区社会的和谐稳定贡献法院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