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黑1282刑更4号
罪犯刘杰,男,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为肇东市,现住黑龙江省肇东市。2020年6月2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因隐患有重大疾病取保候审。2020年6月2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于2023年9月14日由本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由肇东市司法局监外执行社区矫正。
肇东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3日作出(2019)黑1282刑初323号刑事判决书,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刘杰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宣判后刘杰在判决生效前以“肾衰竭、尿毒症”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
本院于2023年9月14日作出(2023)黑1282刑更2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罪犯刘杰暂予监外执行,于2023年10月17日交付肇东市司法局监外执行社区矫正,现已监外执行满一年。罪犯刘杰于2024年8月24日以患有重大疾病申请继续监外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于2024年11月5日公开听证,罪犯刘杰、担保人孙某生到庭参加听证,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本院立案后,于2024年9月6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启动对罪犯刘杰病情鉴定程序。经绥化市中级人法院委托黑龙江省医院对罪犯刘杰做病情诊断。2024年10月9日,黑龙江省医院对刘杰进行检查,作出病情诊断: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代失常期);继发甲状腺功能亢进,高磷血症;高血压3级(很高危),合并靶器官受损(双侧颈动脉内中膜增厚伴斑块;右侧锁骨下动脉斑块)。2024年10月17日,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诊断意见:1.罪犯刘杰患有慢性肾病5期(既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血液透析。参照《暂予监外执行规定》附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六条,其疾病属于所列《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疾病范围,且达到规定的严重程度。
本院认为,罪犯刘杰罪患有属于《暂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且达到严重程度。对罪犯刘杰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可以对罪犯刘杰应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对罪犯刘杰继续暂予监外执行。监外执行执行期限暂定为一年。既自2024年11月8日起至2025年11月7日止。在本决定监外执行执行期限届满之后,本院未作出对罪犯刘杰是否继续监外执行决定之前,本决定继续执行。本院(2023)黑1282刑更2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至2024年11月8日终止执行。
审 判 长 赵 凯
审 判 员 郭泳岐
审 判 员 车春雨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于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