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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法“枫”景线 | 缘起缘灭,相爱又相离,这彩礼钱该不该还!

发布时间:2024-03-22 08:45:01



    近日,肇东法院昌五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

    2023年1月10日,姚某男与何某女相识,建立了恋爱关系。姚某男系未婚,何某女系二婚。二人相处近一年间,经何某女以结婚为目的索要,姚某男陆续给付何某女彩礼款20,000元,并为其偿还车贷,购买贵重物品支出40,000余元,共计花销60,000余元。姚某男要求结婚,后因何某女不同意,从而双方解除婚约。为此,姚某男起诉到昌五法庭,要求何某女返还彩礼20,000元,返还其他财物款40,000元。

    法官·调解

    昌五法庭接案后,庭长张濮原及时审查诉讼材料,了解掌握了案情,当即决定采取诉前调解方式处理本案。于是,立即拨通何某女电话,告知姚某男起诉要求,并征询何某女的意见。何某女辩称,双方相处期间已同居生活并自己已经怀孕,因双方感情破裂,男方抛弃她于不顾,最终无奈放弃孩子,自己支出费用做了人工流产,致使身心受到一定摧残,并主张姚某男没有给付过彩礼,两人交往期间,男方所有支出的财物都是为了结婚所赠予的,不同意返还。同时,何某女要求法庭要确保她的人身安全,称害怕姚某男在两人调解期间,因情绪激动杀害自己!

    庭长张濮原高度重视女方所反映的情况,立即进行了应急预案,加强法庭安全防范,确保诉讼安全后,组织双方到庭面对面调解。调解期间,何某女拒绝返还彩礼,张濮原向双方当事人详细解读了国家关于彩礼的法律规定,并结合双方的交往情况,反复多次的据事实讲法理,依民俗讲情理,终于促使双方都做出了让步,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由何某女向姚某男退还彩礼款20,000元。至此,一起双方争执不下,矛盾比较激化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息诉止纷,案结事了。

    关于彩礼返还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五条规定,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第十九条规定,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彩礼作为附条件的赠与,也适用《民法典合同编》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法律上并未禁止收彩礼,大家按照各地的风俗习惯、经济条件以及两个家庭的商议结果得出即可。虽然法律禁止索要彩礼,但是无法禁止男方自愿给彩礼,也无法禁止女方因为没有收到彩礼而不愿意嫁给男方,更不能强迫男方和女方结婚。彩礼只是一种习俗,如果以敛财为目的,索要巨额彩礼,那就违反了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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