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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东市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关于引导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20 16:10:57


    肇东市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关于引导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保投专班各成员单位:

    现将《肇东市人民法院关于引导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肇东市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1日

    肇东市人民法院关于

    引导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的实施意见

    (试行)

    第一条  为协助管辖法院妥善处理群体性证券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纠纷的及时有效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结合本院诉讼服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诉讼引导工作应当妥善保护投资者诉讼权利,促进纠纷多元化解,提升案件审理集约化水平,提高审判效率,降低诉讼成本。

    第三条  证券纠纷代表人提交诉讼材料申请立案的,保护中小投资者诉讼服务绿色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协助审查诉讼材料,进行诉讼指导,告知其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条  保护中小投资者诉讼服务绿色窗口工作人员应当依托信息技术提高诉讼效率,指导其通过代表人诉讼在线平台,实现权利登记、代表人推选,并在线接收公告通知、电子送达等,实现诉讼程序的便利化。

    第五条  凡属于本省管辖范围,因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引发的民事赔偿群体性纠纷,本院向其提供诉讼指引,指导网上立案、协助跨域立案等诉讼服务工作。

    第六条  当事人在管辖法院立案后,需要进行网上缴费的,指导当事人进行网上缴费。

    第七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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