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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东市人民法院 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指引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3-09-20 16:09:07


    1.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

    2.哪些行为可以提起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答: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种类?

    答: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

    4.什么是普通代表人诉讼?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普通代表人诉讼指部分或全部投资者自主发起诉讼并同意适用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确定拟任代表人的共同诉讼。

    5.什么是特别代表人诉讼?

    答:特别代表人诉讼指投资者保护机构(目前为中国证监会下属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经权利人特别授权、作为特别代表人参与的共同诉讼。

    6.怎样启动普通代表人诉讼?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原告一方人数十人以上且符合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条件;(2)起诉书中确定二至五名拟任代表人且符合自愿担任代表人;拥有相当比例 的利益诉求份额;本人或者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具备一定的诉讼能力和专 业经验;能忠实、勤勉地履行维护全体原告利益的职责的条件;(3)需要提交有关行政处罚决定、刑事裁判文书、被告自认材料、证券交易所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等给予的纪律处分或者采取的自律管理措施等证明证券侵权事实的初步证据。

    7.怎样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

    答:要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前提是法院已经启动人数不特定的普通代 表人诉讼程序并发布权利登记公告的,然后投资者保护机构在公告期间 受到五十名以上权利人的特别授权后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将前面人数不特定的普通代表人诉讼转化为特别代表人诉讼。投保机构选取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一般参考以下几方面的因素:(1)有关机关已经作出行政处 罚或刑事裁判;(2)案件典型重大、社会影响恶劣,具有示范意义;(3)被告具有一定偿付能力;(4)投保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

    8.哪一级法院可以管辖?

    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在我省为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9.哪些地区的法院可以管辖?

    答:对多个被告提起的诉讼,由发行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 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对发行人以外的主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 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由涉诉证券集中交 易的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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