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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东市人民法院 肇东市司法局 绥化仲裁委员会 关于建立诉讼与仲裁衔接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3-09-20 16:07:24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实施意见》(黑办发[2020]40号)要求,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肇东市人民法院、肇东市司法局、绥化仲裁委员会就建立诉讼与仲裁街接工作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建立诉讼与仲裁街接工作机制的意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绥化市司法局关于建立诉讼与仲裁街接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等法律、司法解释和相关意见的规定,充分发挥仲裁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和便捷高效解决纠纷等方面的作用,推进诉讼与仲裁工作有效街接,强化矛盾纠纷的诉源治理水平,为优化肇东市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全面开放新格局提供优质高效的法治保障。

    二、工作内容

    (一)建立沟通交流机制

    1、建立诉讼与仲裁信息共享制度。就涉仲裁案件财产和证据的保全、绥化中院指定管辖的仲裁裁决执行等方面实现信息共享,及时共享相关信息。

    2、建立联席会议机制。要定期、轮流牵头组织联席会议,对裁、保、执过程中出现的受理范围、程序街接、法律适用标准等问题及时研讨会商。

    3、建立联合培训制度。共同组织业务骨干集中培训、线上培训,共同开发裁、保、执街接课程,联合开展业务培训,提高裁、保、执街接水平。

    4、肇东市人民法院、肇东市司法局、绥化仲裁委员会分别指定负责诉讼与仲裁街接工作的联络部门,并设立联络专员。如在街接工作中存在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由联络员分别向本单位报告,并按规定程序及时向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和绥化市司法局报告。

    (二)建立“调裁审”多元解纷机制

    1、绥化仲裁委员会在肇东市人民法院设立仲裁工作站,进驻肇东市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实现仲裁关口前移。肇东市司法局在其派驻到肇东市人民法院的诉前调解员中选任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兼任仲裁工作站工作,绥化仲裁委员会要做好对仲裁工作站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培训。

    2、仲裁工作站对符合仲裁立案条件的,直接办理仲裁立案手续。肇东市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合同中约定有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的,告知当事人通过仲裁解决;没有仲裁协议的,可引导当事人达成补充仲裁协议,当事人达成补充仲裁协议后,通过仲裁解决。

    3、当事人在肇东市人民法院申请立案的,在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的前提下,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引入“调裁”对接的纠纷化解方式。对当事人诉前同意先行调解的,驻肇东市人民法院的调解组织可以向当事人释明仲裁快速、便捷、高效、保密、专业的优势和仲裁裁决的司法强制执行效力,促成当事人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达成仲裁合意,由当事人将纠纷提交绥化仲裁委员会。当事人未能达成仲裁合意时,依法及时保障当事人诉权。

    4、对当事人立案后至首次开庭前达成仲裁协议的,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原则和鼓励仲裁的角度出发,同意原告撤回起诉。

    (三)完善仲裁工作机制

    1、绥化仲裁委员会应严格执行仲裁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推进仲裁工作标准化建设,加强仲裁队伍管理,不断提升仲裁公信力,加大仲裁宣传力度,充分发挥仲裁制度的优势,引导民商事财产性纠纷通过仲裁途径解决。

    2、绥化仲裁委员会要严把仲裁程序关,确保仲裁庭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公平公正的作出裁决,确保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3、绥化仲裁委员会应保证仲裁裁决的严肃性和专业性,确保仲裁内容的可执行性。

    4、绥化仲裁委员会应当提升仲裁专业化服务水平,结合地方发展实际,不断完善仲裁规则,并通过互联网对外公开。

    (四)完善司法支持仲裁机制

    1、仲裁案件中,当事人申请保全财产或证据的,绥化仲裁委员会与肇东市人民法院沟通后,向肇东市人民法院出具函件及相关文件,由肇东市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对仲裁财产和证据保全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以及采取何种措施,提高保全效率。肇东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当将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并通知绥化仲裁委员会,提高协调沟通效率。

    2、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绥化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调解书、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肇东市人民法院管辖的,肇东市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执行。

    3、肇东市人民法院在对绥化中院指定管辖的仲裁裁决执行案件作出栽定后,应依绥化仲裁委员会的申请及时抄送相关裁定书。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肇东市人民法院、肇东市司法局、绥化仲裁委员会应高度重视诉讼与仲裁街接工作,加强指导,促进各项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二)强化工作保障。肇东市人民法院、肇东市司法局、绥化仲裁委员会应加强对各项工作情况的监督,加大对诉讼与仲裁街接工作的支持力度。

    (三)加强宣传引导。肇东市人民法院、肇东市司法局、绥化仲裁委员会应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诉讼与仲裁街接工作的措施和成效,让社会公众更多的了解其运行机制和便捷方式,促进仲裁工作在社会治理中更好的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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