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周某在某地经营化肥、种子、农药生意。2023年6月11日下午,原告李某与屯邻一起到被告周某家中购买架条,架条都是一捆一捆的捆绑着。被告周某在切割架条捆绑带时,没有注意原告李某在挑架条,不慎将原告李某手背割伤。原告受伤后,立刻被送往哈尔滨第四医院就诊,共计花费医疗费5,300元。被告周某垫付了1,500元。后双方就后续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本院。
起初双方当事人非常抵触调解且情绪激动。原告李某大声喊着:“我不调解,我们要能调解我就不起诉了,我就要立案,我就要法官判决。”承办法官李广志沉着应对,耐心劝说,并解释道:“诉前调解是法院的一种程序,诉前调解采取双方自愿、平等协商后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建立在一定法律基础上的,诉前调解后,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如果一方不按协议履行,也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与判决法律效力是一样,而且没有诉讼费用。”原告李某听后,不好意思的笑道:“不好意思,李庭长,我们不懂法,着急了。”
随后,李法官及时对双方的法律关系及事实行为做了释法解疑,又从人情的角度进行劝说,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被告周某给付原告李某花费的医疗费及补偿费用10,000元,已给付的1,500元从中扣除。被告周某当时就把钱交到了原告李某的手中,二人握手言和。
来源: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