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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争”晋先】我要送锦旗……

发布时间:2023-06-02 09:29:48



    2023年3月17日上午,当事人曲某来到肇东市人民法院,将一面写有“热情服务、勤勉尽责、公正执法、清正廉洁”字样的锦旗送到刘跃法官的手中,以表其感激之情。刘法官郑重接过当事人手中锦旗,并对当事人的理解和信任表示感谢。

    冯某于2018年6月26日向陈某、宋某夫妻出借300,000.00元用于偿还信用社贷款,借据上除借款人陈某、宋某签名按印,并有连带担保人于某在借款协议书上签名、按印。

    2018年6月26日当日,冯某在农村信用合作社用自己银行账户先后两次共支取200,405.00元,后又向其同事借款100,000.00元。因冯某身为信用社员工不允许以自己的银行账户给他人偿还贷款,冯某将上述共300,405.00元分两次存入案外人楚某银行账户,并于当日将此款从楚某账户转到被告陈某贷款账号,将陈某欠农村信用社的贷款本金300,000.00元及利息405.00元全部结清。

    截止到2018年9月26日,陈某向冯某偿还借款利息7,000.00元,于某偿还借款利息5,000.00元。后冯某多次向三被告索要借款本息无果,2020年12月7日,冯某因病去世,冯某的父母先于冯某去世,故冯某之妻曲某将三被告诉至法院。

    本案曾因诉讼主体不适格被法院驳回原告起诉。曲某再次起诉时,刘跃法官带领合议庭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认真梳理,在程序上将案外人楚某追加为第三人,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原告之夫冯某与被告陈某、宋某存在借贷关系,并且被告于某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前提下,依法做出了陈某、宋某向曲某还款并由于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判决。三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维持了原审判决,驳回三被告的上诉。

    鲜红的锦旗是对刘跃法官认真负责、公正办案的认可,更是对法院工作的激励。绥化法院将始终用认真负责的态度为群众办实事,持续提高司法服务大局水平,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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