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规定法官不得有“十三种”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贪污受贿;
三、徇私枉法;
四、刑讯逼供;
五、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
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工作秘密;
七、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
九、拖延办案,贻误工作;
十、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十一、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十二、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三、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中央政法委“四条禁令”:
一、绝对禁止政法干警接受案件当事人请吃喝、送钱物;
二、绝对禁止对告诉求助群众采取冷漠、生硬、蛮横、推诿等官老爷态度;
三、绝对禁止政法干警打人、骂人、刑讯逼供等违法乱纪行为;
四、绝对禁止政法干警参与经营娱乐场所或为非法经营活动提供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五个严禁”规定:
一、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
二、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
三、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
四、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
五、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从严治院“十条禁令”:
一、严禁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钱物和要求其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二、严禁私下会见所承办案件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三、严禁为所承办案件的当事人介绍律师、代理人。
四、严禁借用当事人交通工具、通讯工具以及擅自动用扣押车辆和其他被查封、扣押物品。
五、严禁故意拖延办案。
六、严禁违法采取强制措施。
七、严禁泄露审判秘密。
八、严禁违法干预和插手下级法院或其他法官的审判、执行工作。
九、严禁酒后开庭、办案、驾车及酗酒滋事。
十、严禁参与赌博和各种带有色情性质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