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一、个人、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或其他组织以原告身份请求法院保护其受到侵害或发生争议的民事权益的诉讼活动,称为民事起诉。
二、提起民事诉讼,要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三、原告起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起诉证据一般包括:
1.身份证明、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的证据、原告代理人有代理权的证据。
2.作为诉讼请求基础的事实理由之证据材料。
四、原告在起诉时,要预交诉讼费。(具体的收费标准,见诉讼收费部分)
五、原告提出起诉,要准备起诉书。诉状要有以下内容:
1.双方当事人(原被告)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和住址。如是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所在地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2.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所谓诉讼请求,即原告通过诉讼要求达到什么具体目的;
3.写明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的姓名和住址。除应写明上述内容外,还应写明诉状所递交的人民法院名称,起诉时的年、月、日,诉状要有原告的签名和盖章,还要提供与被告人数相应的副本(除正本外,多一个被告增加一份。即一个被告二份,二个被告三份)。
应诉与答辩
被告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后,要做好应诉准备:
一、在收到起诉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二、被告不提出答辩状,不影响人民法院的审理。
三、如认为受诉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可以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申请。
四、针对原告的起诉,准备自已的证据。证据应在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30日内向法院提供。如在30日内提交证据有困难可以在期限届满前3日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承担不利后果。
五、被告提起反诉,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管辖规定
在民事诉讼中,原告提出起诉时,在确认了该诉讼是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之后,就面临到那个法院起诉的问题,这就是民事诉讼法上的“管辖”。
管辖主要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
一、级别管辖:不同级别的法院管辖不同范围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1.基层人民法院:肇东市人民法院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民商事,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民商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二、地域管辖:是根据当事人住所地和诉讼标的或诉讼标的物来确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1.一般民事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2.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的案件有以下几类: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3.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4.侵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举证、鉴定
一、举证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二、证据种类:(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
三、如何举证:
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要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
2.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国驻该国领使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外文说明资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四、证据保全: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五、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申诉与申请再审
一、申诉
申诉是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认为有错误,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原审的上一级人民法院要求纠正的行为。申诉是当事人享有的一项民主权利。
人民法院依法就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的申诉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提起再审。审查申诉是人民法院发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是否确有错误的一条主要渠道,也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监督的重要途径。
二、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以及行政裁判,认为有错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再次审理的诉讼行为。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案件审理执行期限
一、刑事案件审理期限
1、公诉案件
适用普通程序的一、二审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审理期限为二十日。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二个月。
2、自诉案件
被告人被羁押的一、二审自诉案件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被告人未被羁押的一、二审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三个月。
二、民事案件审理期限
适用普通程序的一审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二审案件,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三个月。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期限为三个月。审理民事裁定上诉案件,期限为三十日。
对罚款、拘留民事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期限为五日。
三、行政案件审理期限
一审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的经高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二审案件的期限为二个月。有特殊情况的经高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二个月。
四、再审案件审理期限
按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刑事案件期限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后三个月内审结。需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民事、行政再审案件按一审或二审的审理期限执行。
五、执行案件期限
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延长的呈报高级法院备案。
下列情况不计审理、执行期限:
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的期间;检察院发现需补充侦查,经法院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因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期间;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中止审理或执行至恢复审理或执行的期间;法院决定暂缓执行或上级法院通知暂缓执行期间;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期间等。
财产保全
一、财产保全的种类
1.诉讼中的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2.诉讼前的财产保全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在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二、财产保全范围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三、财产保全方式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四、申请保全错误的后果
当事人对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附:申请保全费速算表
保全费=标的额×费率+本级增加数
1. 1000元以下=30元
2. 1000元至10万元×0.01+20元
3. 50万元以上×0.005+520元
保全费最高限定5000元
先予执行
一、先予执行的范围
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
2、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3、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4、需要立即停止某项行为的;
5、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
6、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陪费的。
二、先予执行的条件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应当符合两个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
2、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三、先予执行的申请和担保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损失。
当事人对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诉讼代理
一、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二、代理的分类: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三、诉讼代理人的范围: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四、委托代理人需要办理的手续: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五、需要特别授权的事项: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执行程序
一、执行案件的管辖范围: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中的财产部分等生效法律文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二、申请执行的期限: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三、申请执行条件:
1.法律文书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4.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受申请执行人民法院管辖。
四、申请执行应提交的文件
1.申请执行书;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申请的,应出示公民身份证,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为执行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4.申请执行人应当提供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6.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
7.其他应提交的文件或证明。
附:申请执行费速算表
执行费=标的额×费率+本级增加数
1. 1万元以下=50元
2. 1万元至50万元×0.015-100元
3. 50万元至500万元×0.01+2400元
4. 500万元至1000万元×0.005+27400元
5. 1000万元以上×0.001+67400元
诉讼收费
一、诉讼费用:是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缴纳和支付的费用。
二、诉讼收费原则: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诉讼费由原告预交,被告提出反诉的,根据反诉金额或者价额计算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预交。
三、收费标准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速算方法如下:
1万元以下:50元/件
1万元至10万元:标的额×0.025-200元
10万元至20万元:标的额×0.02+300元
20万元至50万元:标的额×0.015+1300元
50万元至100万元:标的额×0.01+3800元
100万元至200万元:标的额×0.009+4800元
200万元至500万元:标的额×0.008+6800元
500万元至1000万元:标的额×0.007+11800元
1000万元至2000万元:标的额×0.006+21800元
2000万元以上:标的额×0.005+41800元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速算方法如下:
5万元以下:500元/件
5万元至10万元:标的额×0.01
10万元以上:标的额×0.005+500元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四、诉讼费用的负担
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其他诉讼费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双方负担的金额。
上 诉
一、上诉概述:我国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不服一审的裁判,可向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经该上一级法院审理并作出裁判后,诉讼终结。
二、上诉的时限:
1.当事人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
2.当事人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
三、当事人提出上诉的运行办法:在上诉时限内,到立案大厅与审判人员共同填写《预交上诉费通知书》,自行到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交纳上诉费后,将上诉状与上诉费收据向一审法院递交。(一审法院再连同全部卷宗材料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期 间
一、期间即诉讼期间,是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各自完成某项诉讼行为必须遵守的期限。
二、期间的计算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司法救助
一、当事人缴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是否批准缓、减、免,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二、当事人请求司法救助,应提交书面申请和足以证明确有困难的证据材料。
三、可以申请司法救助的情形:
1.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2.追索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而生活确实困难的。
3.当事人为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用和物质赔偿,本人确实生活困难的。
4.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孤儿或农村“五保户”。
5.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
6.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生活困难的。
7.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领取失业救济金,无其他收入,生活困难的。
8.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9.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10.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和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企业。
诉讼权利与诉讼义务
一、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有权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收集、提供证据、辩论、请求调解、自行和解、上诉、提出再审申请、申请强制执行等。
二、当事人承担的诉讼义务:遵守法庭秩序和诉讼程序、自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等。
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
为方便人民群众诉讼,帮助当事人避免常见的诉讼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常见的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如下:
一、起诉不符合条件
当事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会受理,即使受理也会驳回起诉。
当事人起诉不符合管辖规定的,案件将会被移送到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审理。
二、诉讼请求不适当
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应明确、具体、完整,对未提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会审理。
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要适当,不要随意扩大诉讼请求范围;无根据的诉讼请求,除得不到人民法院支持外,当事人还要负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三、逾期改变诉讼请求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超过人民法院许可或者指定期限的,可能不被审理。
四、超过诉讼时效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一般为二年(特殊的为一年)。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后,被告提出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如果原告没有对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事实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五、授权不明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事项的,应在授权委托书中特别注明。没有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具体记明特别授权事项的,诉讼代理人就上述特别授权事项发表的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
六、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
当事人起诉或者上诉,不按时预交诉讼费用,或者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申请未获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将会裁定按自动撤回起诉、上诉处理。
当事人提出反诉,不按规定预交相应的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不会审理。
七、申请财产保全不符合规定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按规定交纳保全费用而没有交纳的,人民法院不会对申请保全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未按人民法院要求提供相应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将依法驳回其申请。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的,将要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受到的损失。
八、不提供或者不充分提供证据
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外,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应提供证据证明。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证明不了有关事实的,可能面临不利的裁判后果。
九、超过举证时限提供证据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应当在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完成。超过上述期限提交的,人民法院可能视其放弃了举证的权利,但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新的证据除外。
十、不提供原始证据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提供的证据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能影响证据的证明力,甚至可能不被采信。
十一、证人不出庭作证
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特殊情况外,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可能影响该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甚至不被采信。
十二、不按规定申请审计、评估、鉴定
当事人申请审计、评估、鉴定,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审计、评估、鉴定费用,或者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审计、评估、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可能对申请人产生不利的裁判后果。
十三、不按时出庭或者中途退出法庭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被告反诉的,人民法院将对反诉的内容缺席审判。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缺席判决。
十四、不准确提供送达地址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送达诉讼文书时,因当事人提供的己方送达地址不准确,或者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致使人民法院无法送达,造成诉讼文书被退回的,诉讼文书也视为送达。
十五、超过期限申请强制执行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期限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超过上述期限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十六、无财产或者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
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够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能对未履行的部分裁定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十七、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