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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刘海涛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发布时间:2012-01-31 14:40:23


    刘海涛:本院受理原告刘桂华诉被告张影超及你、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肇东人民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肇东市人民法院

 

 

公告日期:2012-01-31

刊登版面:二、三版中缝

刊登日期:2012-01-31

责任编辑:网络办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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