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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化解农村土地纠纷 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谐

  发布时间:2012-01-12 09:03:26


    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是农民赖以生存的生活保障。自2004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扶持粮食生产,减轻农村负担,促进农民增收的惠农政策,充分调动了农民经营土地,发展粮食生产的积极性,农业生产出现了前所未有的良好形势。但是在农民耕种土地积极性高涨的同时,因诸多因素影响,农村土地纠纷呈明显上升趋势。有些纠纷发展到相互抢种土地,以致械斗殴打的严重势态;有些纠纷演变成群体性上访事件。频发的土地纠纷严重影响了当地农村生产生活和社会稳定。为此,采取有效的措施解决农村土地纠纷,保障农民安全生产,促进农村稳定和谐,是当地政府,乡村两级组织及司法部门的当务之急,须亟待解决。笔者作为农村法庭一名基层人民法官,自应以保障农村的稳定与发展为己任。经对农村土地纠纷进行深入的调查,分析与思考,对当地农村土地纠纷的主要类型、成因、表现形式和特点,进行了归纳和总结,并对如何预防,控制和化解土地纠纷进行初步探索,以期对妥当解决土地纠纷,促进农村经济健康、有序、稳定发展能有所裨益。
    一、基本类型
    当地土地纠纷案件基本类型有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
    二、表现形式
    1、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是半数以上村民以村委会与承包方签订的“四荒“土地或机动地承包合同违背民主议定原则,违背多数村民意志,损害村民利益为由,以发包方村委会和承包方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承包合同无效;二是半数以上村民以村委会与承包方签订的“四荒”地或机动地承包合同承包费过低,要求变更承包合同,按现有价值调整承包费纠纷。
    2、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一是原承包农户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分到土地,因其经营管理不善,被村上收回另行发包他人,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期间,原承包农户回村要地,村委会根据当时政策,将其它农户所承包的已到期限的机动地调整给原承包农户作为承包田,曾承包该机动地的农户拒不退出;二是原承包农户因外出打工等事由将第一轮土地承包时所分土地交由现承包农户代耕,代耕期间,村上为收费方便,将原承包农户的土地台帐更名为现承包农户,原承包农户向现承包农户要地,现承包农户以村委会已将土地调整给他为由拒不退出;三是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期间,现承包农户通过村上分到第一轮土地承包期间原承包农户撂荒弃耕的土地作为承包田,原承包农户以此地为其承包田要求耕种;四是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期间,现承包农户通过村上补分承包地,一部分村民认为村委会分地方案不合理,而将土地私分抢种;五是村委会将“四荒”地或机动地承包给原承包农户,在承包期内部分村民代表以村民小组(原生产小队)名义,以此地为该村民小组所有为由另行发包;六是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期间,未婚妇女同其它家庭成员在父母(户主)的土地台帐上分到土地,婚后在新居住地未分到土地,原分地由其它家庭成员耕种,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期间要求耕种原分土地,其它家庭成员拒不退出。
    3、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一是农户以当时所签订的转包合同转包费过低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或调整承包费;二是农户成员以户主与他人所签订的转包合同未经期同意为由,要求撤销转包合同;三是原承包人将土地转包给次承包人,次承包人在约定的承包期限内将土地再转给第三人,原承包人以再转包行为未经其许可为由,要求解除先后两个合同,退回土地;四是原承包农户以转让给现承包农户的土地未经村委会同意为由,要求确认土地转让合同无效,由现承包农户将土地退回;五是原承包农户卖房带地而与现承包农户产生的土地纠纷,原承包人或以所承包地交由现承包人代耕,或以转让土地合同无效,或以所承包地系无偿转包为由,向现承包人要求退地;六是农户为集中经营方便耕作,将所承包的部分土地进行互换,现要求将土地换回。
    三、主要特点
    土地纠纷具有案情复杂,社会矛盾尖锐,季节性强,涉及面广,历史遗留问题突显,现实矛盾频发,邻里亲情掺杂,家庭关系连带,易致群体性争执,矛盾容易升级等特点。
    四、纠纷成因
    1、当地政府管理不善。两轮土地承包期间,村委会与承包农户均未签订规范的书面土地承包合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未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未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时,有的地方土地承包关系只是通过村委会当时分地的土地台帐予以记载,载明承包农户户主姓名,人口,地块位置及按人口和劳动力分地情况。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当地基本采取了“大稳定,小调整”的延包方案,基本延用原分地土地台帐。土地台帐未载明承包农户各家庭成员的姓名及应分地亩数等具体情况,致土地承包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有的村土地台帐已丢失,发生土地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事实难以查清。有的农户因外出打工,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或撂荒弃耕,村上为了收费方便,采取由谁经营,便将土地台帐户名变更为谁的管理办法,以此征缴实际经营者的税费,致使原承包农户与现经营农户发生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难以确认。
    2、村委会违章操作。农户在先后两轮土地承包期限内,因计划生育超生,欠土地承包费用,外出打工撂荒弃耕等原因,所承包土地被村委会收回另行发包,致使失地农民纷纷回来要地。有的村经村委会班子研究后,即对本村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或机动地进行发包,未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致使所签订承包合同承包期限长,承包费偏低,承包面积超出合同签订面积等问题,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所签订合同违背多数村民意志,一定程度地损害集体和村民的利益,致使部分村民要求解除或变更合同。
    3、国家土地政策调整。农户以前耕种土地需依法缴纳乡统筹,村提留等税费,并应按规定出义务工。因经济负担重,耕种土地收入低,致使农户经营土地缺少积极性,出现对土地经营管理不善的情形。自2004年以来,国家先后出台了土地惠农政策,农户经营土地不但免缴税费,还可得到粮食补贴,粮食价格稳步增长,农民经营土地收入猛增,农户经营土地的积极性被充分调动起来。要求耕种土地获取收益的农户与日俱增,因外出打工土地经营管理不善的农户,纷纷回来要地,致土地纠纷日渐增多,成为农村安全稳定生产的难题。
    4、农户法律观念淡泊。村民对土地承包方面政策及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缺乏,遇到土地纠纷不知道从依法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的合理方式解决,以维护自身的权利,哄抢土地,酿成群体性事件,或集团越级上访,致使有些纠纷经久不结,严重影响社会正常秩序和安全稳定。还有些村民在经济利益等因素的影响下,不顾国家政策和法规的规定,不禁铤而走险,阻碍和干扰正常的土地承包关系,破坏农户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强行私分,抢占土地或拒不退出土地。
    5、职能部门解决不力。因土地纠纷存在特殊性和复杂性。致使有些纠纷事实难以查清,责任难以划分,处理不妥则缠诉上访事件就会发生,各部门解决土地纠纷都面临许多困惑和难题。乡村两级调解组织,仲裁委员会,公安部门和法院处理土地纠纷都存在不愿介入,无从解决和无力解决的问题,产生职能部门之间相互推诿现象,致使有些纠纷多年悬而未决,愈演愈烈,矛盾日趋激化。
    五、解决方略
    日趋演变的土地纠纷,已成为农村发展农业生产主要问题,如不及时妥当解决,将严重影响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全稳定。为此,如何化解农村土地纠纷,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谐,已成为我们亟待研究的课题。笔者认为,解决土地纠纷这一复杂的社会问题,需针对当地土地纠纷的类型,表现形式,特点和成因等情况,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依据政策和法律,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和方法予以解决。各职能部门要以化解土地纠纷为己任,履行职责,发挥优势,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形成联动机制,通力攻坚,群策群治,共谋解决土地纠纷的途径和方法,争取早日预防和控制土地纠纷,有效解决土地纠纷,确保农村正常农业生产。
    1、提高村民的法律意识。司法机关应主动开展法律知识讲座,送法下乡,深入宣传讲解当前国家的土地政策,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法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以此提高乡村两级组织工作人员及辖区村民关于土地承包方面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逐步形成学法,知法和守法的氛围,深入掌握有关政策和法律规定的土地承包的权利义务关系,做到依法发包和承包土地,依法维护承包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此大力减少预防土地纠纷的发生。
    2、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要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对未签订规范的土地承包合同的,应当及时补签,以明确农户及其家庭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义务关系。做好农户对转包,出租,互换的合同备案及农户转让土地合同的审查监管和审批工作,掌握好农户之间的土地流转情况,使农户土地流转有序进行。市县农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向承包农户补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3、强化乡村组织职责。乡村两级组织是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强化村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政府,司法所对当地农村土地纠纷的调解职责,职责人员要不断地加强学习土地承包的政策和法律规定,提高法律知识和处理土地纠纷的能力和水平,将大量土地纠纷消灭在萌芽,解决在基层。
    4、发挥仲裁委员会作用。乡村两级组织对久调不决的土地纠纷案件,要及时引导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要及时依法进行调解或仲裁,并及时下发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及时向被申请人的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5、加大公安打击力度。对事实清楚,土地承包关系明确的哄抢土地,强占土地破坏生产经营的侵权纠纷,公安机关要依法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加大对侵权责任人的打击力度,对构成刑事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或仲裁机构生效的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的被执行人,一经查实构成拒执罪的,要严力打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力争通过严打,起到震慑、警示、教育的作用。
    6、提高法院审判质效
    (1)加强与非诉衔接机制。法院应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审判工作原则,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在受理土地纠纷前和诉讼中,根据实际情况,将土地纠纷转交或委托辖区内纠纷发生地的乡镇,司法所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并与有关组织通力协作解决纠纷,力争将土地纠纷解决在当地,化解在基层。
    (2)强化调解职能。将调解原则贯穿于土地纠纷立案、庭前、当庭、判后及执行的全过程,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情况下,集中精力,采取得力措施,下大力气进行调解,促成调解方式结案,争取达到息诉止争,案结事了。
    (3)用好先予执行措施。对时间紧迫,不及时解决将延误农时的案件,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并责令申请方提供担保后,对事实关系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案件,适当依法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对依法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农户予以充分的法律保护,裁定由其先行经营土地,责令侵权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退出土地。对权利义务关系一时难以查明,是非责任暂难以划清的案件,视其情况先行恢复农耕生产,应保持土地经营现状,可指导原耕种农户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裁定由其先行耕种土地。如双方以往都未曾耕种土地,则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举证情况,并结合当事人的申请和提供担保情况裁定由谁先耕种土地。
    (4)依法公正裁判。
    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要点。对村民以村委会所签订承包合同违背民主议定原则,要求确认承包合同无效的,根据最高院[法释1999]15号司法解释(试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如提起诉讼时合同签订未超过一年或承包人未实际投入的,应当认定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并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确定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如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一年,或者虽未超过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投入的,对原告方要求确认该合同无效,或者要求终止承包合同的不予以支持,但可根据实际情况,依照公平原则,对该承包合同的内容进行适当的调整。对半数以上的村民以村委会与承包方所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承包费过低,或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实际承包面积超出合同约定面积,而要求调整承包费的,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适当调整。承包费的标准,可结合当地实际,并参照有关价格评估机构认定的标准确定。
    ②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案件裁判要点。对此类案件,主要查明争议双方对诉争的土地由谁享有承包经营权。因辖区当地尚未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也未签订农户土地承包合同书,可根据村委会土地台帐登记情况,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村委会有关会议记录,证人的当庭证言,及当庭查明的关于诉争土地历史和现状情况确认;对村上将农户承包的已到期的机动地在二轮土地承包时按分配方案调整给无地农户作为承包田的,只要村上调整土地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政策之规定,则认定现承包农户有合法承包经营权,原农户机动地承包合同到期后,不再对土地享有承包权;原承包农户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期间外出打工,将地交由他人代耕或经营管理不善弃耕,由他人耕种,村上为收费方便将土地台帐户名变更,但只要二轮土地承包时,诉争土地没有调整,则应认定原承包农户享有合法的承包经营权;原一轮土地承包期间撂荒弃耕农户,被村上将土地收回,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期间,该农户未参与承包土地,村上将土地按分配方案调整给现农户,应视为二轮土地承包的“大稳定,小调整”情况,原农户在二轮土地承包时未分到地,对诉争地不再享有承包经营权,可通过村上按其它方式予以解决;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期间,村上将土地按分配方案分包到户给无地农民,部分农民认为分配方案不合理,而将土地私分强种,应认定抢分土地村民为侵权行为;对村上将土地依法分包到户,部分村民以村民小组的形式将土地另行分包的,虽然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但笔者认为土地承包法中规定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土地的情形,是从我国的整体区域范围界定的,主要因有些地方行政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小组尚实际存在,具有发包能力,而黑龙江省的行政村的村民小组,即原来独立核算的生产小队已经撤销,现已没有组织机构,经营场所和独立经费,不具备发包的条件和能力,发包土地职能应由村委会统一行使,故应认定村民以村民小组名义发包土地行为是无效的;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期间未婚妇女在其家庭成员的土地台帐上分到土地,婚后再未分到土地,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只要原分土地未予调整,则婚嫁妇女对所分土地仍享有承包经营权,耕种其土地家庭成员应当退出。
    ③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案件裁判要点。对农户以所签订的土地转包合同承包费过低为由要求解除或变更合同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2005]6号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因承包方不收取流转价款或者向对方支付费用的约定产生纠纷的,当事人协商变更无法达成一致,且继续履行又显失公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发生变更的客观情况,按照公平原则处理”。从司法解释的原义看,只有“零收益”或者“负收益”的合同,且继续履行,显失公平的,法院才能依据发生变更的客观情况按照公平原则处理,其它情形不应适用本条款规定。为此,对于此类以转包费偏低要求解除合同或调整承包费的,应告之当事人相关法律规定后,一般不予以立案。当事人坚持立案的,双方同意调解的可以调解结案,调解不成,原告坚持诉讼主张的,为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和稳定性,可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对于农户成员以户主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未经其同意为由,要求撤销合同的,如该农户成员诉请属实,可对其依法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土地面积范围内部分应予以撤销,如查明该农户成员已知土地转包情形,在合同履行期间内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对转包合同的默认,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对原承包农户以转包农户未经其许可将土地转包第三人为由,要求撤销再转包合同返还土地的,因现行法律政策中未有对转包农户再行转包行为的限制性规定,只要再转包合同未侵害原承包农户的合法权益,前后两个合同又都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则两个合同都应是合法有效的,应认定转包人在合理的承包期限内,对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可以自行经营,也可以转包他人,故应依法驳回原承包农户的诉讼请求;对原承包农户以与他人所签转让合同未经村委会同意为由,要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农户转让土地行为是有严格的限定条件的,因土地是农户重要生产资料,安身立命之本,一旦转让他人,如无固定生活来源,生活将失去保障,故对此类案件审理要特别慎重,如确属未经村委会同意,而私自转让,应当认定转让合同无效。如名为转让合同实质为转包合同性质,缺少转让合同成立的法定条件时,应当认定为转包合同;原承包农户变卖房屋带承包地产生纠纷的,应区分不同情形分别处理,如土地已转让他人,签订了土地转让合同,且符合转让条件,已经村委会同意的,一般应认定土土地转让有效,应驳回原承包农户的诉讼请求。否则,不应认定为转让。如果是转包,则要查明是有偿转包还是无偿转包,如为有偿转包,在合同期限内,一般原承包农户无权解除合同,如为无偿转包或代耕,原承包农户有权解除合同要回土地。
    (5)加大执行力度。土地纠纷经法院调解或判决后,如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法院应依法及时予以执行,首先告之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法定后果,尽力说服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如经说服教育,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则应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责令其停止侵害,排除妨碍,退出土地,赔偿损失。如被执行人顽固抗法,经屡次说服教育不知悔改,执意拒不执行的,则视其情节,将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形成强大的势态和法律的震慑,敦促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履行义务,确保土地承包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责任编辑:网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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