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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东法院执行局为中粮生化能源(肇东)有限公司清回货款100万元

  发布时间:2012-01-09 07:53:51



    日前,肇东法院执行局执结了申请人中粮生化能源(肇东)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集贤县丰乐粮食收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为中粮生化能源(肇东)有限公司清回货款100万元。
    2009年12月24日原告中粮生化能源(肇东)有限公司付给被告集贤县丰乐粮食收储有限公司购粮款1613,500.00元,购买2305吨陈化水稻,因被告单位没有实际库存,提出退回购粮款,但被告单位在2010年8月20日退还613,500.00元,余款100万元未予退还,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原告中粮生化能源(肇东)有限公司向肇东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集贤县丰乐粮食收储有限公司立即返还全部购粮款并承担诉讼费用。肇东法院审理后下发(2011)肇民二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被告集贤县丰乐粮食收储有限公司欠原告中粮生化能源(肇东)有限公司购粮款100万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并承担案件诉讼费18,800.0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集贤县丰乐粮食收储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
    2011年4月13日,中粮生化能源(肇东)有限公司向肇东法院申请执行,执行局受理后,执行局长姜松彦、执行一庭庭长赵凯和执行员凌国岩多次研究执行预案,并向被执行人集贤县丰乐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集贤县丰乐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仍未履行判决规定的给付义务,肇东法院执行一庭执行员凌国岩和书记员先后四次奔赴双鸭山市、集贤县、哈尔滨市等地对被执行人集贤县丰乐粮食收储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和几年来得经济往来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并对该公司进行了实地勘察,经查实,集贤县丰乐粮食收储有限公司是集贤县粮食局下属股份制企业,粮食局所拨付给该企业的原丰乐镇粮库原有的场地、厂房、设备已租赁给他人使用,租金用于公司人员开支,两年中所发生的业务往来是公司的场地租赁承包人的经营往来。该公司除办公楼、场地、厂房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此肇东法院查封了该公司名下的办公楼和场地,办案人还与该公司主管部门集贤县粮食局进行了协调,粮食局主要领导答复也是无能为力,该公司没有偿还能力。2011年6月8日,肇东法院裁定拍卖被执行人集贤县丰乐粮食收储有限公司的办公楼,并依法进行了评估。在拍卖过程中得到了集贤县政府的重视,致使被执行人集贤县丰乐粮食收储有限公司主动提出与申请人进行和解,在肇东法院执行员凌国岩主持下双方最终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同意给付全部执行款100万元,双方握手言和。现被执行人集贤县丰乐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已按协议给付了100万元的款项。此案执行终结。2012年1月6日,中粮生化能源(肇东)有限公司给肇东法院送来了“法企共建一家亲 保驾护航促发展 ”的锦旗。

 

责任编辑:网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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