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侥幸心理不可有,违法排放切莫为

发布时间:2019-12-29 10:48:51


    基本案情

    通过暗管违法排放污染物

    8月19日,大兴区生态环境局对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一家建材企业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从事库房出租过程中,厂区产生的生活污水未经处理,利用抽水泵抽到雨水井通过暗管排到厂区北侧边沟内。

    现场检查工作人员对该单位偷排的废水进行采样。2019年8月22日,采样检测报告显示,该单位排放的废水中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超过北京市地方标准《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的排放标准。

    执法依据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偷排行为,规范管理,并处罚款壹拾万元整。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将该案移交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对该案相关责任人依法进行行政拘留 。

    案例启示

    查处环境污染行为存在取证难、损害结果不易确定等特点,损害结果往往滞后于违法行为。

    很多违法行为人心存“不一定被发现,违法成本低”的侥幸心理。

    仅仅依靠环境行政执法,惩罚力度小,对违法者的震慑力不足,环境违法行为因此屡禁不止。

    就本案而言,行政机关与公安部门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依法追究行为人行政责任,具有较高借鉴价值。

    通过此类案件,可以极大地威慑那些破坏社会管理秩序,不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以私设暗管偷排污染物等逃避监管的方式破坏环境,获取非法经济利益的违法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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