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1日00时01分拍下宝贝,11月15日16时59分在支付宝上看到该快件已被代签收的提示,小编如此掐分掐秒地等待,为的就是在下班后第一时间将它领回家。
然而悲剧还是发生了,不知是谁的有意无意之举,将小编的快递从丰巢柜旁堆积如山的茫茫快递堆里,抢先一步带走了。后历经一周的维权,小编才终于要回退款。为防止消费者们踩了和小编一样的坑,小编特写下一篇专题供大家了解我国快递服务中货物丢失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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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谁赔?
相信有不少的网购消费者在遇到快递丢失的情形时,一时愤懑难平会选择直接找物流公司索赔,却不知其实从合同法的角度分析,网购消费者的索赔对象并非是快递公司,而应是卖家。
当消费者向卖家付款后,消费者与卖家之间便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消费者的义务包含了按照商品价格付款等,卖家的义务则是将符合合同要求质量的货物交付到消费者手中。但在现实中,卖家无法亲自给消费者送货,所以卖家一般都通过与快递公司订立合同并由快递公司将货物送到消费者手中。在这过程中,卖家作为寄件人就与快递公司建立了快递运输服务合同的法律关系。严格而言,消费者作为收件人与快递公司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
而根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合同具有相对性,即签订合同的双方,只能够向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换言之,出现货物未送达的情况时,卖家虽然按时发货了,但却未能够履行将货物送到消费者手中的义务,属于违约,消费者只能够基于买卖合同关系向卖家主张继续履行(补发货)、恢复原状(退还货款)或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其后,卖家再基于运输服务合同向快递公司请求赔偿。
实操指南如下:
1. 首先,丢件的消费者应与卖家取得联系,绝对不要点击“确认收货”,因为从形式上看,买方确认收货代表着其认可卖方已经将约定义务履行完毕,这将加大买方的举证和维权的难度。
2. 其次,与卖家沟通过程中,任其说得天花乱坠也不要退款重拍,因为在双十一、双十二这样的特惠活动时间之后,退款重拍将导致(1)价格优惠变化不确定;(2)卖家不再受定金罚则的约束;(3)重新计算收发货期间。总之就是买家利益受损。
3. 最后,消费者可向卖家择一权利进行主张,要么请卖家补发商品,要么要求退还已支付的对价(只交付了定金的可按定金罚则要求赔偿),要么按照不超过商品实际损失的30%的范围主张违约赔偿。
难道消费者就完全不能够向快递公司主张权利了吗?不是的,小编认为消费者作为快递服务合同收件人可以享有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权利。在第三人利益合同中,为第三人设定的权利不是强制性的,第三人是否愿意享受该权利完全由其自主决定。
但在实践中,只有当收件人作出愿意接受合同利益的意思表示时才可以约束寄件人或快递公司撤销、变更收件人利益的权利。目前我国立法尚未对快递服务合同的收件人的权利作出明确规定。
易言之,如果消费者想基于上述关系向快递公司主张权利,需要在其作为收件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承运人具体为哪家快递公司,向具体的快递服务合同义务人作出愿意接受该义务人提供的承运服务的意思表示,才可产生其能向快递公司主张权利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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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多少?
那么,卖家或者消费者作为寄件人向收件人邮寄物品却出现丢失、毁损的,可以要求赔偿多少呢?
如果小编主张要求承运人承担的是侵权赔偿责任,根据我国民事侵权赔偿理论采用的填平式赔偿原则,损失多少就可以要求赔偿多少。而《邮政法》采取的是有限赔偿原则,在国务院规定的赔偿标准内进行赔偿。如EMS特快专递邮件使用须知规定:“未保价邮件如发生丢失、损毁或短少,按邮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赔偿。”
我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指出“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另根据《合同法》规定,如果运输过程中货物有损毁,快递公司要与消费者按照约定给予赔偿,如果没有约定的话要给予市价赔偿,即按照交付或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同时,《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等条款有规定,快递服务组织与用户之间就快件丢失、损坏的赔偿标准有约定的应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可按以下原则执行。
快件发生丢失赔偿应主要包括:
(1)应免除本次服务费用(不含保价等附加费用);
(2)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快递服务组织按照被保价金额进行赔偿;
(3)对于没有购买保价的快件,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规定进行赔偿。
既然说“有约定从其约定”,就再来比较一下各家快递公司设置的赔偿标准(见下图),会发现不论是有无保价,各快递公司的赔偿标准差异都甚远。同时从下图也能够明显地看出无论是否有保价赔偿规定,快递公司对于货物丢失的赔偿标准总体还是偏低的。
并且,各地审判实践中也一直有两种差异很大的判决。有的法院认为,快递公司的《契约条款》是格式条款,其实质是减轻自身责任,侵犯消费者权益,故应属于无效,快递公司应当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但也有的法院认为不是格式条款,因条款中已经提供了“保价”这一方式,客户若觉得货物重要,有权选择保价的方式来消除风险,因此,没有保价的货物,丢失后只能按照约定的最高额来赔偿。
3 这么赔就够了吗?
不够不够。快递服务行业中货物丢失的赔偿责任一直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国家针对快递服务中货物丢失的赔偿问题等专门出台了《邮政法》等相关法律,但是上述法律未能涵盖现实中各类型货物丢失的赔偿问题。我国应尽快完善《邮政法》、《合同法》中关于网购商品的快递服务合同关系、责任主体及赔偿标准等规定。还有,现行法律法规对快递丢件赔偿标准的规定不尽相同,实践中按照快递公司与寄件人的约定标准执行,赔偿结果差异也较大,且按快递费用为基数计算,赔偿数额一般偏低。我国可通过完善立法统一制定可量化、具体的赔偿标准,并适当地建立快递保险制度,如《广东省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保责任保险。”还有,不应由快递公司设置限额赔偿,而应根据消费者主张的快件的价值确定承运的费率,如果快递服务合意达成,后出现快递货物毁损、丢失,应按照消费者主张的价值赔偿。最后,咱也不能啥都让祖国麻麻操心,快递行业自身也应加强行业自律,各企业形成有效的投诉解决机制,规范快递货物丢失的赔偿,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更加优质的快递服务,推进我国快递行业健康平稳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