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被告人宋某国与周某惠系夫妻关系,婚生两个女儿。2012年周某惠到法院起诉与宋某国离婚。2012年7月16日肇东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肇民民初字第165号判决,判决宋、周二人离婚,两个女儿由周某惠抚养,被告人宋某国每年7月30日前给付周某惠子女抚养费6000元,自2012年7月30日起至子女18周岁或独立生活时止,宋、周二人离婚后共同存款合并冲抵后宋某国付给周某惠共同存款40000元人民币,判决生效后10内一次性付清。
执行经过
判决生效后,宋某国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周某惠向法院申请执行。肇东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9日立案执行,依法向宋某国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宋某国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又拒绝申报财产。法院先后于2012年11月7日、2014年8月22日、2015年9月9日、2016年9月22日、2017年7月19日五次分别对宋某国采取司法拘留15日处罚。宋某国有能力执行但仍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裁定,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肇东市人民法院将宋某国涉嫌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肇东市公安局立案侦查,于2018年6月22日将宋某国抓获,依法予以刑事拘留。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肇东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6月26日以被告人宋某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肇东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国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宋某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履行了民事义务,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依法判处被告人宋某国拘役四个月十五日。
案件警示
本案是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给付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涉民生执行案件。被告人宋某国作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在法院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拒绝报告财产情况,经采取拘留措施后仍拒不执行,致使法院生效判决长期无法执行,严重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法院根据检察机关的起诉,依法作出判决,有力惩治了拒执犯罪,对此种抗拒执行犯罪行为起到了较好的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