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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东法院对1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2起“保护伞”案件集中宣判

发布时间:2019-06-27 16:37:37






    在绥化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及上级法院统一部署下,6月25日上午9时,肇东法院集中宣判1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及2起“保护伞”案件。此次集中宣判,展示了党委、政府扫黑除恶的坚定决心,增强了人民群众同黑恶势力作斗争的坚定信心,形成了对黑恶势力的强大威慑。

    1.被告人范某军等31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被告人范某军自2005年6月起先后纠集、雇佣范某宝、邢某辉、赵某龙、王某1、方某祥、蒋某为等6名社会闲散人员,在位于黑龙江省安达市昌德镇的安达市庆新油田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油田作业区盗窃原油。2006年9月1日,范某军等人在盗窃原油、转移赃物过程中,被庆新公司经警姜忠彦等人发现,范某军指使范某宝、姜某威等人持刀具、木棒将姜忠彦等人打伤后逃跑。范某军通过向有关人员行贿后投案,并隐瞒抢劫的犯罪事实,被安达市人民法院以转移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范某军重罪轻判,在庆新公司油田作业区名声大震。至此,以范某军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初步形成。2012年末范某军刑满释放后组织、指挥范某洋通过笼络乡邻、吸纳刑满释放人员、纠集同道等途径组织犯罪集团成员,实施有组织的犯罪活动。范某军通过拉拢、腐蚀庆新油田经警杨某仁、齐某峰、李某龙为该组织提供庇护,范某洋与庆新公司经警杨某仁多次共同在庆新公司油田作业区巡逻,抓获盗油车辆,私分赃款,敲诈钱财。张某昌、卢某海明知范某军、范某洋实施有组织的犯罪仍然加入该组织寻求保护,接受范某军的领导和管理,大肆实施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逐步形成以范某军为组织者、领导者,范某洋、卢某海、张某昌、杨某仁、张某辉、王某1、杨某超、宫某、孙某亮、张某民、李某亭、王某2、窦某成、李某义、卢某学等十五人为积极参加者,范某宝、高某山、姜某威、梁某秋、姜某龙、马某、葛某波、张某1、范某路、范某海、张某2、杨某忠等十二人为一般参加者,骨干成员固定、组织严密、层级清晰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截止到2018年,该组织共实施抢劫犯罪1起,故意伤害犯罪2起,寻衅滋事犯罪2起,贩卖毒品犯罪1起,容留他人吸毒犯罪2起,非法持有枪支犯罪1起,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犯罪3起,破坏生产经营犯罪2起,行贿犯罪2起、窝藏犯罪1起、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583起,盗窃原油价值人民币2546346.68元。期间还实施了砍击经警、霸占房屋、阻止工地施工等多起违法事件,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危害了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肇东市人民法院一审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范某军等31人二十五年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没收范某军个人全部财产,并处其他被告人1581.6万元罚金。

    2.被告人李某义滥用职权一案

    被告人李某义在2014年9月22日开始任庆安县砂石管理站站长兼河道堤防管理站站长期间滥用职权,在被告人谷某风等人没有取得《采砂许可证》及《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未制止谷某风违法采砂的行为,致使谷某风自2017年4月至2018年5月期间,在庆安县绿野山庄呼兰河段非法采砂11.30438万立方米。庆安县金沙滩湿地公园实际经营者王某雷欲在庆安县久盛镇久宏村呼兰河河段大耳朵眼后堵的河滩套子内非法取土垫坑。李某义在接到群众举报后不及时制止王某雷非法采砂,致王某雷从2018年2月21日起至2018年3月18日止非法采挖的砂石为4. 7444万立方米。以上两项合计给国家造成损失722.1951 万元。

    肇东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李某义有期徒刑四年。

    3.被告人赵某富徇私枉法一案

    被告人赵某富任职五常市人民法院刑庭庭长期间,在办理金某旭、王某旺等五人故意伤害犯罪案件的过程中,接受被告人金某旭父亲金某光贿赂款5000元,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对该案件与量刑有关的事实未调查清楚,在案件事实不清的情况下,未经审判委员会的讨论,隐瞒案件事实,滥用职权,枉法裁判,将寻衅滋事犯罪错误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致使金某旭等被告人未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肇东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赵某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肇东法院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突出打击重点,坚持依法严惩,坚持打伞破网,坚持打财断血,加大对黑恶势力犯罪及“保护伞”案件惩处力度,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幸福感,为维护社会安定、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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