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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时间离岗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是否认定为工伤?

发布时间:2018-09-04 10:26:55


    作为一个“准法律人”,小编经常被亲朋好友咨询各种法律问题,这不,新问题又来了——领导安排我加班,期间我去接小孩放学,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受了伤,这个算是工伤吗?

    相关案例

    行为人在加班时间擅离岗位,经上下班路途之外的地点接小孩而导致人身损害的,不认定为工伤——陈某诉A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纠纷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在加班时间内擅离岗位去接小孩而导致人身损害,因该行为并非发生在工作场所内,该损害并非由于工作原因所导致,受到的人身损害并非发生在其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其接小孩的路径不在上下班回家或借住地的“合理路线”、“合理时间”予以认定工伤的范围内,同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视同工伤”三种情形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不认定为工伤。

    【案例评析】

    问题一:加班时间内擅自离岗接孩子,是否属履行工作职责?

    本案中,陈某是在某鞋厂的加班时间中受到人身损害的,该事故发生在工作时间内。但是,陈某在加班时间内擅离岗位去接小孩的行为并非发生在工作场所内,也并非由于工作原因所导致,因而不符合认定工伤的要件。陈某受到的人身损害并非发生在其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法院判决维持A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出的工伤认定是正确的。

    问题二:该案是否可以适用“视为工伤”的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将这些情形下劳动者受到的人身损害作为工伤看待,属于准工伤。

    这三种情形包括:一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是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是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可见,《工伤保险条例》对“视同工伤”的情形做了严格规定,本案中陈某的行为不在“视同工伤”的范围内,不能认定为工伤。

    问题三:如何认定“上下班途中”?

    《工伤保险条例》施行之前,《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取消了原“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的要求,也不论责任归属,只要是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都可以认定为工伤。本案一审中,人民法院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只需审查陈某在加班时间内擅离岗位去接小孩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即可,无须考虑陈某遇难之地是否是其上下班的必经路线。陈某在加班时间擅离岗位,很明显发生事故的时间并非当天的下班时间,因而,陈某也并非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损害的。

    案例来源:法信平台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那日常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算工伤吗?”

    裁判规则

    1.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可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损害的双重赔偿——郭某诉某化工厂劳动争议案

    案例要旨: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劳动者可以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可以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劳动者可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损害的双重赔偿。

    案例来源:劳动法典型案例判解研究

    2.员工在上下班途中遭遇火车事故属于工伤——张萍诉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案

    案例要旨:《工伤保险条例》中的“机动车”概念范围不同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不仅包括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还包括轨道交通中的火车、轻轨、地铁等符合机动车技术特征的交通工具,因此,上下班途中被火车撞伤属于工伤。

    案号:(2007)宁行终字第121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62辑(2007.4)

    3.职工上下班途中无证驾驶机动车致使事故发生,不属于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伤亡不得认定工伤情形的,可以认定为工伤——南京格威工贸有限公司不服南京市江宁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

    案例要旨:职工上下班途中无证驾驶机动车致使事故发生,不属于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伤亡不得认定工伤情形的,一般认定为工伤。一方面因其主观上的过错与工伤补偿并无必然联系,主观恶性程度尚不足以妨碍当事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另一方面,因其不属于排除适用工伤保险的三种情形:职工违法犯罪行为导致伤亡、醉酒、自杀和自残。

    案号: (2008)行终字第37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9年行政审判案例卷

    4.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醉酒导致交通事故而不得认定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扬州新洋滤清器有限公司不服仪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

    案例要旨: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醉酒导致伤亡等交通事故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的,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须提供医学证据表明职工醉酒,或者有证据表明职工在工作中有严重的行为失控表现,并导致事故发生;否则用人单位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案号:(2007)扬行终字第0030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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