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1日04时50分许,马某驾驶东风牌小型面包车在肇昌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肇东市开发区希望饲料门前路段时,与前方同方向由西向东徐某某骑行的奥星电动三轮车尾部相撞,相撞后东风牌小型面包车失控又将路边一只羊撞死,造成两车受损、电动车骑行人徐某某、乘车人徐某受伤及一只羊死亡的交通事故。徐某某、和徐某受伤后到肇东市第一医院接受救治。
事故发生后,伤者徐某某和徐某住院期间多次找肇事司机要求赔偿医药费等相关费用,先期肇事司机马某同意协商解决,但后来伤者家属给马某打电话,马某始终不接,伤者家属非常气愤找到交警队办案民警帮助调解,办案民警将案件移交到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同时伤者向肇东市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书面调解申请书。
2018年6月14日调解中心工作人员通过电话通知马某次日到交通事故调解中心进行调解,2018年6月15双方当事人到肇东市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受调解,作为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员的朝阳司法所所长何树生、干警褚晓刚认真倾听了双方关于对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缘由、双方诉求等情况,发现双方当事人都同意调解,只是马某认为伤者家属说话语言太难听,而且赔偿要求过高,所以不同意私下调解,伤者说被撞了心情不好语言过激和过高的赔偿要求也是出于气愤,据此,调解员何树生、褚晓刚分别对双方进行调解,从法、情、理上启发疏导,使各自都认识到了自己在调解过程中的过错。此次交通事故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结合现场勘察,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及检验、鉴定结论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对此事故作出“认定马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徐某某、徐某无责任”的责任认定。根据责任认定和黑龙江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经过三个小时的细致工作,最后双方都作出让步并达成一致意见:马某一次性赔偿徐某某、徐某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款人民币贰万捌仟元整(28000.00元),徐某某、徐某无偿协助马某向保险公司理赔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自此一起并不复杂但双方都不让步的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通过人民调解得到有效化解,使双方当事人在和谐的氛围中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充分发挥了人民调解在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调解过程中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