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5日,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刚调解结案,当事人双方握手言和,并紧紧握着调解员的手连声说谢谢!
在2017年12月21日,当事人于某驾驶黑AB113C大众牌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肇东市正阳大街五道街路口左转弯时,将有南向北行走的行人吴某撞倒,造成车辆受损,行人吴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发后,经交警部门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于某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认定:于某负此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无责任。双方当事人在赔偿时发生争执,因此到法院准备起诉。
双方当事人到肇东市诉调对接中心寻求调解,根据纠纷性质,该纠纷由肇东市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员在了解情况后,调解员结合自己多年的办案经验,秉着从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耐心细致地向双方解释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各种赔偿费用产生的依据和计算的标准等。在人民调解员的共同努力下,最后双方都作出让步并达成一致意见。并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于某自愿赔偿吴某交通事故民事损害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交通费、营养费等法律规定的所有费用,此赔偿款由双方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商业险,向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赔偿协议,自协议签订保险公司理赔后,吴某不在追究于某任何责任,嗣后吴某在出现任何问题与于某无关。吴某无偿配合于某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商业险,向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理赔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公司赔付的保险赔偿金归吴某所有,具体理赔数额以保险公司赔付的数额为准。保险公司理赔交通事故赔偿款后,于某垫付的医药费玖仟伍佰元整自行扣除。
调解员语录:在调解工作中,一些家属情绪激动,常常会有过激反应有时甚至把怨气撒在人民调解员身上。面对这样的情况,调解员认为调解不仅仅要做到公平公正,更重要的是站在双方当事人的立场上考虑问题,这才是化解纠纷的关键。所以,调解员总是抱着客观态度去认真处理每起案件,总是能得到令人满意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