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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新天地】立案法官委派调解案件 多元化解共促社会和谐

  发布时间:2018-01-05 10:10:36



    “好的,这起纠纷调解完毕,请你们双方在这里签字。”这是在肇东市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传来的声音。今年8月17日,孙某驾驶捷达牌轿车沿肇东市北二横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三道街稽查路口需变向南转时,与陈某无证驾驶由西向东行驶的无号黔江牌弯梁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辆车受损,陈某受伤的一起交通事故。

    事发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孙某驾驶车辆,行经没有交通信号、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转弯时,没有让执行的车辆先行,其行为是导致此起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陈某无证驾驶无号牌的弯梁两轮摩托车,在没有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其行为导致此起交通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认定:孙某负此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负次要责任。双方当事人在赔偿时发生争执,因此到法院准备起诉。

    立案法官梁万生和调解联络员李传芳热情的接待了他们,经了解情况,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双方的纠纷委派到肇东市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员在了解情况后,调解员结合自己多年的办案经验,秉着从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耐心细致地向双方解释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各种赔偿费用产生的依据和计算的标准等。在人民调解员的共同努力下,最后双方都作出让步并达成一致意见。孙某自愿赔偿陈某交通事故民事损害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等法律规定的所有费用共计现金人民币43000元。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赔偿协议,自协议签订保险公司理赔完毕陈某不在追究孙某任何责任,此后陈某在出现任何问题或后续治疗情况与孙某无关。陈某无偿协助孙某向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公司赔付的保险赔偿金归孙某所有。双方都很满意这样的结果,最后握手言和。

    人民调解委员会本着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坚持平等自愿、依法调解原则,注重心理疏导、专业调解和社会效果。人民调解员都具有丰富工作经验,他们会根据案件难易程度和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开展调解工作,依法妥善调解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提高了调解效率,有效化解了矛盾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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