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是法院民事执行的本质属性。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结束执行程序的活动,称之为执行和解。执行和解是我国民事执行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具有简化执行程序、缓解社会矛盾、减少执行对抗、降低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等诸多优点。正因为这些积极作用,执行和解这一执行方式在执行工作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也更好地体现执行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12月6日和15日,在全市“岁末攻坚”活动中,肇东法院运用执行和解方式成功化解了两起执行案件。虽说案件执行标的不算大,案情也并不十分复杂,但执行效果显著,得到当事人的认可和赞许。
张某、刘某申请执行吴某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经审理调解被执行人吴某同意在约定期限内返还申请人工程定金10万元。执行中吴某一直对还款有抵触情绪,吴某认为虽然案情与他有关联,但所涉定金他并不是直接责任人,当初调解时他之所以同意择期履行义务,是考虑到等他追回款后再偿付给申请执行人。承办人指出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吴某就是本案被执行人,应当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后经反复多次做疏导工作,耐心讲清利害,最终吴某同意返款并即时履行了义务。
实践证明:执行工作中,如果我们的工作方法再细致一点,工作态度再诚恳一点,释法解疑再深入一点,教育疏导再耐心一点,有些时候、有些案件就可能迎刃而解,实现案结事了。
某肥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杨某、宿某买卖合同纠纷案,2015年3月被执行人杨某由宿某担保在申请人处购买肥料,尚欠余款未还清。后经审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执行中扣除已履行部分,被执行人仍有16余万元本息需要偿还。杨某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宿某系杨某亲属,其工资已被法院冻结,经调查宿某偿债能力也有限。办案人同申请人认真分析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长期执行工资款的时限,以及所欠货款实际已含应得利润等因素,结合被执行人有筹措资金履行义务的想法,最终申请人理解并认同宿某的处境状况,同意放弃执行部分利息,双方达成7日内一次性给付11万元的执行和解协议。
执行实践中,运用执行和解,要注意时刻把握“自愿合法”这一基本原则。在充分尊重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通过说服教育促成和解协议的达成,以此达到服判息诉,维护稳定,力促和谐。同时,要力求克服为了追求执结率,想方设法促使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这种单纯追求结案率的行为,很有可能引发办案粗糙,甚至以拖延执行、拒绝执行等方式强制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