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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秉公裁判一心为民 被告败诉亦送锦旗致谢

发布时间:2017-05-10 10:24:20




    2016年1月,原告杨树芳因认为被告肇东市黎明镇政府不履行发放抚恤金的法定职责,向我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杨淑芳与孙建良于2008年12月1日依法办理婚姻登记,孙建良在被告肇东市黎明镇政府工作,于2016年10月6日去世。孙建良去世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单位要求被告一次性发放抚恤金,被告未办理。

    行政诉讼案件立案后,主审法官周丽华通过原主管法庭的闫院长与被告单位领导联系,多次找本案被告单位、第三人(孙建良子女)做调解工作,未达成调解协议。后依原告申请去市财政局调查取证,并经庭审查明在2016年12月被告单位上报、人事局审批、财政局已经将一次性发放的抚恤金15万元左右拨付到孙建良工资账户内。据此认为被告已经按照职责履行报批等相关职责,不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周法官将各方当事人找到法院,进行了判后释法解疑。首先向被告方和第三人释明:结婚证是各级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签发的证明婚姻关系有效或者成立的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在无证据证明系伪造及被依法撤销的情况下,其法律效力必然存在。肇东市婚姻登记管理处经查询无婚姻登记记录的证明为其后一个证明所否定,肇东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孙建良与被告杨树芳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没有证据证明婚姻关系存在的情况下,下发了(2015)肇民初字146号裁定书,该裁定书判项内容即裁定如下部分是“驳回原告孙建良的起诉”,并非解除原告孙建良与被告杨树芳的婚姻关系。被告及第三人因此认为原告孙建良与被告杨树芳的婚姻关系不存在显然系理解错误。

    通过判后释法解疑,被告单位表示,如果原告杨树芳提供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将为其办理遗属补助等待遇。原告杨树芳虽然在本案中败诉,但对法院工作表示理解,同意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向第三人主张权利。同时对周法官为其调查取证、多方调解、判后释法解疑、帮其落实遗属补助等工作非常感激,5月8日上午,为周丽华法官送来了一面锦旗,上书 “执法如山、为民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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